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司推荐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包括选择等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 5.船名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 7.货物载重吨数 8.现在动态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 10.装货港口地点 11.卸货港口地点 12.货物 13.运费率 14.运费的支付 15.装卸费用或;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或;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 装货时间 卸货时间 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 18.滞期费率 19.解构日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将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拍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费用 A 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 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或起重机。 协议选择或,并填入第15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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