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建房改[2001]107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b04
【发布日期】2001.05.25
【实施日期】2001.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
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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