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30 14:39:4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着。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1、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5a4e26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6.html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