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18 08:40: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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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的区别

一、什么是提醒谈话、警诫谈话?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党内谈话包括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等形式。

各级党组织负责同志发现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可视情况委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

党组织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二、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的主体和对象是谁?

提醒谈话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对象为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不纳入统计。

警诫谈话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对象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党组织一把手。

三、提醒谈话、警诫谈话如何组织实施?

提醒谈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具体谈话程序、方式由各级党组织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警诫谈话由党组织一把手组织开展,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助实施。各级党组织视情自行确定主办部门,协助领导干部做好谈话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纪检监察机关按分工监督推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防止包办替代。

四、提醒谈话、警诫谈话应如何记录留存?

答:各区各单位统一使用省纪委最新制定的《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由谈话人填写,各级党组织指定主办部门留存。省管干部的《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由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负责收集并报市党廉办汇总。

根据省纪委要求,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区各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提醒谈话统计表》《警诫谈话统计表》,连同市管党组织一把手的《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一并送市党廉办汇总。

报送数据时,应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一并报送。

五、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严明谈话要求,实行“留痕”监督。对被提醒谈话、警诫谈话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从重或加重处理。市党廉办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谈话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统计情况,倒逼责任落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2561d6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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