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转让方: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李ⅩⅩ
广州市 大众贸易 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张ⅩⅩ出资1.5万元, 出资 万元共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出资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原出资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50 %)中的1.5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李ⅩⅩ ,转让金额为1.5万元。
二、转让方 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中的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金额为 万元。
三、转让方 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中的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金额为 万元。
四、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全部付给转让方。
五、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起,张ⅩⅩ、李ⅩⅩ、 、 ,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并享有股东权益。
各股东新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张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李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六、至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和受让股东均已认可,并已经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七、公司经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八、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股东自转让出资之日起,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条款:
。
十一、本合同一式 5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及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李ⅩⅩ
住 址:大德路1号 住 址:中山三路1号
其他股东签字:
张ⅩⅩ
公司章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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