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左大成
【摘 要】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由原来免征增值税改为征税,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7
【总页数】2
【关键词】资源回收;再生资源;税收管理;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政策;消费过程;社会生产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发布了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由原来免征增值税改为征税,对该行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一名税收一线的税务干部,要始终高度关注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最大限度堵塞管理漏洞,使这项优惠政策能够促进该行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回收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主要有两个环节,即征税环节,由国税部门负责,把该征的税款全额征收到位;退税环节,由财政部门负责,三级审核后,把已入库税款按规定比例 (2009年为70%,2010年为50%)退还给纳税人。这样由以前一个环节管理变为两个环节控管,能较好地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税收风险。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两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征税环节存在的问题
1、将非再生资源当作再生资源,骗取退税。通知第六条对再生资源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在实际操作常出现难以界定的现象,如一些矿石加工破碎时伴生的矿粉究竟是否属于再生资源不好界定。另外一些非再生资源与再生资源十分相似,容易鱼目混珠。一些纳税人千方百计把一些非再生资源当作再生资源来申报,以获得退税。如一些纳税人把河砂矿和氧化铁皮堆放或拌在一起,都以氧化铁皮的名义申请退税。二者十分相似,不认真实地核查,骗取退税十分容易。还有一些纳税人故意把非再生资源在账务处理上变成再生资源,不及时核查,也容易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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