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事须知
一、养老保险及生活补助费办理流程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0至不满16周岁人员):
1、监护人在指定时间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县信用社开户存折至被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
2、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县信用社代发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费至本人开户存折;
3、监护人凭存折到信用社代为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
(二)、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女满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男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的人员):
1、个人在指定时间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指定信用社开户存折至经办机构核对相关情况,确认签字,并领取《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未就业的人员,填写《长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持《申请表》和《登记证》到拆迁时所属的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盖章确认情况;
3、个人将审核后的《申请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个人再签字确认享受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5、经办机构通过信用社代发基本生活补助费至本人开户存折;
4、个人凭存折到信用社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助,时间最多为24个月。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个人在指定时间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指定信用社开户存折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领取《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
2、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用社代发养老生活保障费到个人开户存折;
3、个人凭存折到信用社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四)、第二、三、四年龄段的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或养老生活保障费期间,须每半年持《登记证》到拆迁时所属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为每月的21日至25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相应待遇,待资格认证后才能恢复待遇。
二、医疗保险办理须知
被征地农民在指定时间持身份证(户口薄)和《登记记》到县政务中心一楼医保中心领取医保手册,医疗保险待遇从领取医保手册的次月开始享受,停止缴费的次月相应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一)、第一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第一年由县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以后每年则由个人到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站(社区)办理续保手续。
(二)、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第一年由县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同时录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以后每年则由个人直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三)、第四年龄被征地农民由县医保中心统一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参保和一次性缴费手续。个人以后则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缴费手续。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在《登记证》上注明的已满缴费日期的次月,到县政务中心一楼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续保。
(二)、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后,由被征地农民持《登记证》和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在单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由用人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的次月将补贴划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四、退休手续的办理
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到长沙县劳动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费及保障资金继承
1、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第四年龄段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费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登记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并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手续。
2、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到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手续。
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地址:长沙县政务中心四楼 电话:84067862
长沙县医疗保险中心办公地址:长沙县政务中心一楼 电话:8401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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