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则”的各种看法,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我只是简单谈谈个人拙见——
《现代汉语辞典》对“规则”有如下定义:(1)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2)规律,法则……可见传统意义上的“规则”不仅只自然法则,也指人类社会法则。
在我看来,关于人文的“规则”应包含两大类内容。第一类便是常见的“制度、章程”,也就是具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具体来看,应该囊括“法律”规则、其他社会团体的规定(如:职工守则、校规、家规等等),当然这其中法律为大,其他规则都受法律的牵制和影响。另一类规则,是区别于“成文条款”而言,我们称之为“约定俗成”,这类规则主要是指道德标准、社交礼仪以及一些潜规则。
既然上述规则都是人们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总结、发展而成的,就必然分为积极的正面规则和消极负面规则。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但这只是针对那些符合时代潮流、伦理道德的积极规则。我们应该如何辨别各种规则、如何对待不合理的规定,并用什么样的心态处理,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三点内容,阐释我的一些不解与困惑:
首先,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我们把“法律”和“道德”视为两类规则的标准,那么凡是不符合法律条文、或者不符合道德准则的规定和行为,我们都应当摒弃,都不能去做,这是拥有一个正常价值观的人都能够判断、了解的。但是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会不会去做呢?
曾经听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女员工怀有身孕,规定八点上班,但她八点零壹分到了单位,老板就以公司规定的名义要求她做俯卧撑,否则就炒鱿鱼走人,我们都知道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但是如果不做将会失去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如果做了那么人的尊严何在?法律道德何在?最后的结果是女员工做了俯卧撑但第二天就辞职了。还有那些负面的潜规则,个别官场上送礼行贿,如果这样做,那必然违反法规不受道德,不这样做呢?或许就会失去不少机会甚至有才无门;再如,娱乐圈的潜规则,韩国明星张紫妍不正是个悲剧么。
身在校门的我还没遇到如此纠结的事情,但如果真遇到了,我又做何取舍?
其次,如果有些法律或者道德,本身就是错误的落后的,必然会影响到其他的基本规则。就像古代妇女缠足,当时人们看来这是合理的,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而现在来看,这又是多么荒谬的一件事情。我们现在的一些习惯,在这个时期来看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必然有些落后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可能我们都已经习以为常,但随着阅历的增加、知识的储备,我们如果看到了这些现象,又该如何应对?
举个极端的例子,“戊戌变法”,为了改变旧的落后制度,变法图强的人们选择了“不守规矩”,结果便是付出了代价,戊戌六君子被砍头,康梁二人被迫出逃……当然,对于整个社会和历史的进步来讲,我们鼓励仁人志士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挽救民族危亡。可是我毕竟是普通人,我们应如何应对这样“规则”?
当然,这样的例子毕竟极端,在我们国家,对现有规则法律的意见仍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如人大、政协)来改变不合理的规定,完善现有制度。
第三,当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发生冲突,不统一,要如何对待。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毕竟在社会进步的今天“恶法”的存在是微乎其微的,不合理的法规也能稍纵即逝,所以,法律毕竟比道德更科学和理性,道德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个人情感的影响,可能存在过于偏激的规则。“我爸是李刚”这样的案例,我们对当事人当然是愤愤不平,但法官不能因此判其死罪……当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道德修养,不断完善法律使之更人性化才是长久之策,这也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根源所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5732fa941ea76e58fa04b5.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