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7 10:55: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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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

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联系教育情况必须负责地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

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开展民主评议时,党支部应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与党支部联系的情况报告本支部党员。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详细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流动党员,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应在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同时报所在党支部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4d0b1752d380eb62946d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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