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基本价值作者:范婉玲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6期
[摘 要]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指导国内各项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策略的法律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一项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经济法寻求进步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简要对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含义、理念、宏观经济效益、总体经济正义和国家经济健康进行论述。
[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正义 经济健康
一、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而法要满足人的需要,首先要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体现出法的有用性,也才能体现出其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基本价值是指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最根本之有用性,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先导性、指引性、明示性之地位。所谓先导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在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之过程中具有预先指导经济法充实、升华、创新之属性;所谓指引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在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过程中具有指向地引领经济法重构、新生、前行之属性;所谓明示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在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过程中具有明确示范经济法调适、更新、进步之属性。经济法所具备的先导性、指引性、明示性“三性”合一,即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支撑和统领的基础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价值反映的理念
经济法基本价值的研究基点在于经济法本身,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本身所具备的理念。
首先,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宏观”之特性。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利益。经济法自其产生之时起便以宏观性为其显要特点,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所决定的。当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过渡之时,人们普遍奉行的自由经济思想遭到挑战,在以传统经济观认为尚且“公平”的经济秩序之下出现了实质的经济不公平,进而导致了经济不效率,于是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必要:国家作为超脱的正义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经济秩序进行有序性调整;然而国家对经济秩序之调整并不能像民法一样将触角伸到经济微观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国家只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经济秩序进行宏观性规制,以至于在经济活动的具体细节上,经济活动参与者并没有改变具体行事方式,但国家的整体经济秩序却在国家的大手笔下有了显著的调整,这便诞生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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