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审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
答辩人:XX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2008)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原告(答辩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
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
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2009)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
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
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
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
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
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
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管"符合事实。
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a5038bb3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