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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23:0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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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作者姓名:李涛
位: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门:市场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
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防损工作是港口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港口物流质量和效率起着关键重要的作用,高效、安全的作业环境能够保障生产服务顺利进行,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港口发生货损货差赔偿,降低港口的物流成本。防损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港口作业来说,经常会由于发生风暴潮、雨、雪、风、雾等情况而暂停,也经常会因此导致货物发生损坏、班轮动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在对货主、船方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为港方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港口,在整个海运物流链中承担了货物的接卸、堆存、保管等一系列的责任,所以,即使发生了诸如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港口有时也无法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为自己免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53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但是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内涵未予界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运用法理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正确的解析。
2001年,受台风影响,山东青岛地区普降暴雨,前湾集装箱码头公司发生危险货品遇水自燃发生火灾,法院一审判决集装箱堆场由于暴雨积水而致集装箱进水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因是虽然气象部门进行了预报,但暴雨量之大及超出了码头公司堆场雨水系统的承受能力。降雨量的范围程度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随后,货主方提起上诉。二审中,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码头过失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成为二审中各方争论的首要问题。二审也采用了一审中的判决观点,但码头公司对其集装箱场站的排雨水能力及该能力的设定标准并未举证,如果发生不应发生的货物受损的事实,其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第3条第八项“大风、暴雨季节应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放低高度以及转移工作”的规定,说明码头公司的集装箱场站在暴雨季节存在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可能,不适于在暴雨季节存放危险品货物。因此二审认为码头公司应在暴雨之前将货主货物转移,因此认为本案中暴雨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避免的,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一审法院未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逐一审核本案事实即认定暴雨构成不可抗力不当。码头公司基于对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害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过错,应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虽然理论界认为,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但并不必然导致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为此,在运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采用“混合式”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结构进行定义。《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司法解释,但对具体范围没有作具体界定;《合同法》第117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如何免除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并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明确为“不可避免、不可预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a66ca3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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