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12-17 02:52: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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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监控录像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李X吴X轻微伤是否系王X直接导致的

应当承认的是,王X来到现场后看到刘X被打的鼻青脸肿,看到朋友先动手了,出于维护朋友的利益,一时冲动参与了打架,没有理智处理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辩护人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报告、监控录像、以及王X供述李X吴X轻微伤均不是王X直接导致的量刑时应与直接致伤者有所区别

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被害人吴X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脚背及第3-5趾软组织挫伤李X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颈部皮肤挫伤被告人王X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踢了矮胖男子一脚,就踢在他大腿的位置”(见侦查卷二P48),而监控录像中,也没有反映王X吴X的脚部、李X的颈部使用过暴力。

三、本案事发有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王X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系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刘X暴力殴打在先,且致刘X两处轻微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刘X被打后在微信群里留言“我在秀沿路康沈路路口被人打了,你们过来一下”本案被告人江X在微信群中听到刘X发的语音后,对旁边的王X说:“刘X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看一下”,随后王X坐上江X的车前往事故现场。

王X本意是想去看一看,并非想要动手打人到现场后,看到刘X被打的脸肿、眼角破皮、额头淤青充血,对方又言语挑衅,在刘X动手后,可能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与对方发生推搡、扭打,且持续时间不超过19秒无持械,属于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王X曾因抓获故意杀人现行犯,被XX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其为人正直,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

2006年,王X在XX县宾馆工作期间,赤手空拳抓获一名故意杀人重大犯罪现行犯,被XX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奖励。宾馆为此还召开了王X个人表彰大会,给予王X人民币5000元物质奖励,表彰王X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后,王X将该5000元捐赠给了慈善基金会。

五、被告人王X认罪态度好,并真诚悔罪

本案发生后,包括王X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均已经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王X等四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王X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懊悔不已,表示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参与殴打。王X只期望能尽早重回工作岗位,帮妻子承担家庭经济压力,抚养孩子(7岁)、赡养老人。

王X2015年携妻子到上海打拼,将7岁的儿子留在老家由老人抚养,平时为了老人和小孩的吃穿用度,工作勤奋努力,每天风餐露宿送外卖,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12个小时因本次刑拘后,家庭收入骤减,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王X多次向辩护人表示,除被害人外,其最对不起的是自己的家人,尤其是妻子,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罚,以便尽早回归家庭,承担一家之主之责。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X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初犯,偶犯,案发前后表现良好,真诚悔过等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梦娜

二O一七二十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eb15a8c0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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