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02:02: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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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运动员教练员

【发文字号】[82]体干字945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11.29

【实施日期】198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11月29日 (82)体干字945号)

现将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体委发布施行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体委拟定的《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体委系统。

二、国家体委(81)体办字29号《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奖励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实行。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评定过一九八一年运动技术补贴的,可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条件重新评定,少补多不退,但运动员五等奖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

四、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要扣除一九八一年享受过一次性奖励和增收节支奖的金额,少补多不退。

五、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原《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评定教练员技术补贴条件的补充通知》(教练员输送奖除外)停止执行,其它奖励(包括实物奖励)一律取消。

六、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对运动员教练员不再发经费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对不带队员的教练员在增收节支中作出贡献的,可在四等奖内予以评定。

七、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所需经费除荣誉奖章和特等奖金由国家体委批准发给外,一等及其以下等级奖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解决。

附一: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以加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为实现四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各级体委举办的正式比赛会上创造成绩的业余运动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发扬革命的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国争光,多做贡献。

优秀运动员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比赛成绩,并结合以下条件全面考察:政治思想进步、体育道德作风好、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积极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优秀运动员奖励按运动比赛成绩分五等,各等奖金如下:

对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大、难度大、影响大的项目,如足球、田径和游泳中的某些项目打破世界纪录或获得世界冠军时,奖励金额可以超过30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6e314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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