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出图[1995]219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3.21
【实施日期】1995.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新出图[1995]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我署针对挂历出版中的问题,曾多次发过文件,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对挂历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化管理,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根据当前挂历出版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经中央宣传部同意,现作出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品挂历属于美术类出版物,只能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
二、对挂历出版品种实行总量调控。凡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品种不限;凡属新闻出版署核准出书范围允许出版挂历的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品种不得超过5种;其它出版社,每年可以安排挂历1-2种。所有出版社出版挂历所使用的书号必须在我署核定的该社书号总量之中。
三、挂历画面和文字均不得有禁载内容。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选用裸体摄影作品;选用人体美术作用,限于世界古典艺术名作;选用比基尼泳装摄影作品,限于游泳、健美等体育比赛画面,格调必须健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6cfd77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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