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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9日,广州日报刊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统一处理做法》。
在经过了大半年的调研讨论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在昨天上午对外公布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统一处理做法”,对实践中出现的一手楼买卖纠纷案件中的诸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统一。今后,广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将参照这一“统一做法”来判决。
不过,据广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这一“统一做法”不是“司法解释”,只是对广州两级法院法官在一些问题上的认识进行了统一,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效果,并且其中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记者还了解到,像这种根据某一类型的案件出台“统一做
法”的做法,将并不局限在一手楼买卖案件中,广州中院还会将这一做法扩展到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甚至刑事审判、少年审判等领域中。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统一处理做法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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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支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
二、“交楼”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1.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2)讼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有特别约定其他标准的从约定。
2.合同附件中约定有装修标准的,出卖人未达到约定的装修标准,其承担的是关于装修标准的违约责任。
三、面积差异的房款结算应如何处理?
答: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具体标准以约定为准)的,买卖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0.6%(不含本数)、在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不扣除
0.6%;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买受人有权退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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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退房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面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追究出卖人何种违约责任决定权在买受人。
四、买受人有关办证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处理,可以分两段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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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办证递件回执(指“协助办证的”)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