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文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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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文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学习笔记)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特殊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应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故本条规定的财产应包括一切能够带来利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有价票证,等等。根据《慈善法》第36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关于赠与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
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因此,赠与人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赠与人如果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取得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取得的,该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当然,如果赠与人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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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该赠与合同即为撤销。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进行赠与,而且事后也未取得赠与财物的所有权,赠与人属于无权处分。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不能满足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要件,即使赠与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一般也无法取得受赠财产。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会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故本条第2款有所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法律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目的是促进救灾、扶贫、助残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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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对这两类赠与合同不允许任意撤销。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赠与财产登记等手续的规定。本条并非系赠与合同实践性的规定,而是关于赠与合同履行的规定。
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同时,《民法典》第502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以外,其他合同则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赠与合同的性质完全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并不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须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变更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的,例如,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不动产时,赠与人应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此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办理财产权利转移相应手续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非赠与合同的实践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房屋等不动产、第二类是汽车等特殊动产、第三类是股权等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权利。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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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财产交付及财产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只有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才存在必须交付赠与财产的问题。本条第1款规定的“交付”, 并非仅仅指动产的交付,还包括不动产的登记等全部财产转移行为。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当然地包括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受赠人交付,即赠与人拒绝交付财产的,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对于本条第2款的理解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只有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可抗力等无过失的情况下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该条款规范的是赠与财产交付之前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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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可以是一种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所附义务与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不再是赠与合同,而可能构成买卖或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否诉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呢?这要根据所附义务的性质来判断。《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所附义务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例如要求受赠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受赠人不履行,即属于债务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况,对于赠与人强制履行的请求不应支持。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等方式进行救济。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须以赠与人主观上无恶意为前提,如果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时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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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瑕疵,因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在此情形下,赠与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虽没有故意不告知,但如果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赠与人因保证无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仅在其所保证的无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对未保证部分所造成的损失,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