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文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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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文精讲释义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学习笔记)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特殊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应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故本条规定的财产应包括一切能够带来利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有价票证,等等。根据《慈善法》第36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关于赠与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
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因此,赠与人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赠与人如果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取得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取得的,该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当然,如果赠与人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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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该赠与合同即为撤销。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进行赠与,而且事后也未取得赠与财物的所有权,赠与人属于无权处分。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要件,即使赠与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一般也无法取得受赠财产。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会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故本条第2款有所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法律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目的是促进救灾、扶贫、助残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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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对这两类赠与合同不允许任意撤销。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赠与财产登记等手续的规定。本条并非系赠与合同实践性的规定,而是关于赠与合同履行的规定。
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同时,《民法典》第502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以外,其他合同则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赠与合同的性质完全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并不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须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变更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的,例如,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不动产时,赠与人应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办理财产权利转移相应手续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非赠与合同的实践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房屋等不动产、第二类是汽车等特殊动产、第三类是股权等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权利。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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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财产交付及财产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只有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才存在必须交付赠与财产的问题。本条第1款规定的“交付”, 并非仅仅指动产的交付,还包括不动产的登记等全部财产转移行为。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当然地包括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受赠人交付,即赠与人拒绝交付财产的,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对于本条第2款的理解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只有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可抗力等无过失的情况下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该条款规范的是赠与财产交付之前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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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可以是一种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所附义务与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不再是赠与合同,而可能构成买卖或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否诉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呢?这要根据所附义务的性质来判断。《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所附义务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例如要求受赠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受赠人不履行,即属于债务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况,对于赠与人强制履行的请求不应支持。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民法典》663条法定撤销权等方式进行救济。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须以赠与人主观上无恶意为前提,如果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时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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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瑕疵,因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在此情形下,赠与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虽没有故意不告知,但如果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赠与人因保证无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仅在其所保证的无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对未保证部分所造成的损失,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法定撤销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1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条的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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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本条是对《民法典》663条的必要补充,受赠人因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赠与人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能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行使。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不包括意外事件和正当防卫等非违法行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指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本条第2款规定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之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权行使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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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包括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本人以及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定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条件和状况发生了变化,赠与人可以行使不再履行的抗辩权利,也被称为“穷困抗辩权” 条包括以下适用要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第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三,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第四,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慈善法》的该条规定严于本条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慈善捐赠的穷困抗辩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区分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的区别:
1.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系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形成权的一种;穷困抗辩权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陷于穷困时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2.二者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移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穷困抗辩权依本条仅限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而且此种情形必须是在赠与人尚未全部履行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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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义务之时,在赠与合同履行后,即使赠与人陷于穷困,也不能请求受赠人返还其赠与。
3.二者的目的不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而穷困抗辩权是在赠与人自身陷于困境时对双方利益所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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