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1 14:00: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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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主考、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主考应根据学校的考试进度安排,全面负责考试课程的组织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的监考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承担。监考教师应根据学校及主考的要求实施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天组织好试卷的分卷工作,检查考试班级、学生人数、考试时间、地点及主监考人数等相关事情。主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到位,将应考班级的试卷、学生信息表、考场座次表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交给监考教师,并说明交卷的地点和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佩带工作牌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按考场座次表安排学生就坐,按照隔位就座原则将考试座次表公布在教室的黑板上(如有条件,可以隔排或隔两个座位)。并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考试证(学生证),按教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核对。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有同卷考试的学生还应检查其补考证并统计同卷考试学生的人数及其姓名。考试结束,将不考证一并交于主考)。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及情节应有明确记载认定。

第五条 认真检查考场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令其签字,没收作弊物证清退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临时离开考场,可予同意并需一名监考教师陪同。但不得同时允许二人离开考场。

第七条 考生提前考完,必须收取试卷后,才能允许其离开考场。考试最后五分钟,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按考场规定放好试卷,待收卷清点试卷数目无误后方准考生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收试卷。

第八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学生应作明确的记录并在学生信息表上注明,对违纪考生需详细填写作弊情况及形式并经学生本人签字认可。如违纪学生拒不签字,可向巡视人员报告,由监考教师及巡视人员共同签字认证。《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九条 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混淆考试性质,不执行规定的考试时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巡考职责

第十条 校级考场巡视小组由院(系)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校督考小组组成。考场巡视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整个考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巡视小组成员应提前在教务处领取考情通报本,并在考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区,检查考场准备及主考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尽职尽责。考试尚未结束,巡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退场。巡视中主要检查主、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并重点检查执行《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的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考场及考区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有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运行的一切问题。

第十二条 考试完毕,认真总结考试情况并填写《考情通报》。重点填写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学生考试规则与纪律

第十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安排的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备查,无证件者和经审查无考试资格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离考试结束5分钟不得交卷。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按旷考处理。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十四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的试题、答案、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十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词典、计算器、手机(包括其它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后可使用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放置。

第十六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三天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的具体办理程序依照《西安工业大学关于办理缓考手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笔记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1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2、偷看他人试卷者(无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7、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8、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9、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无论是否抄用);

10、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无论是否抄用);

11、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12、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答案或纸条者;

1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14、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二十一条 请他人代考者和代他人考试者,按作弊处理,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正常补考,必须通过同卷考试达到及格。

第五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记录或书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考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下发“考试违纪通知单”。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取消作弊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行政处理结果由学生处依照《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全面负责。考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到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及考试巡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89111ba8114431b90dd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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