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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08:3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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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9caf2ecd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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