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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04:54: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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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7

【实施日期】200417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4]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收购更加透明和规范,促进了并购市场创新。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关系到公司的稳定经营、持续发展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收购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包括其他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反法定程序,"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前的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在过渡期间,控股股东或者收购人不得利用收购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在相关股份过户前,控股股东应当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职责,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其对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在过渡期间,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三分之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4e162bbd64783e09122b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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