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28 06:15: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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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xx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严 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及时 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胡润身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安委 会副主任刘宏麒和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张国富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商务局、质 监局、消防支队、市煤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始,到12月底结束。

四、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打击和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注重共性问题,又要突出行业领域特点,做到发现一处、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

(一)共性内容

1.无照、照证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 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 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牵头单位:市煤管办)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 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 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 非法经营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消防。应 当进行消防设计而未设计的,应当验收而未通过验收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 的。(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7.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10.特种设备。违法生产(无照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特种设备的;违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1.油气输送管道。违反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2.城镇燃气。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无证经营城镇燃气的;给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充装的;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3.成品油销售。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规划确认和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销售成品油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4.职业健康。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违法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位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和告知卡,未依法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监护档案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此外,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宣传、文广新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安委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县区、各牵头部门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严格规范检查,切实整改隐患

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督查,县区级政府每月至少开展1次辖区内跨乡镇、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 督查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检查程序,督查、检查、自查、复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要创新检查方式,综合运用全面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跟踪检查、突击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暗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对 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关闭取缔。

(三)敢于动真碰硬,从严查处事故

项行动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开展约谈警示。 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县区,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一个月内发现2 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责 任。

(四)认真总结经验,畅通工作信息

各县区、各部门要逐级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县区、各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2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方式:xx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b8c8b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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