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市自评、复核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 省安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及所辖行政县(市、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第八条 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福利机构、文博单位、“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
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三)监督管理。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完善清单制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基础保障。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管理。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强化联合应急演练,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约谈、通报的;
(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办、省安委会及省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省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城市自评
第十条 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价的第三
方人员应具有能够覆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参评城市以人民政府名义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
(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复核
第十三条 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安办〕组织对本市(州)所辖参评行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州)安办组织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应征求市(州)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省安委会推荐的城市名单,在市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州)安委会结合受理意见情况,经审议通过,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省安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市(州)安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市(州)复核情况; (三)市(州)公示情况;
(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