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8 14:00: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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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b274c6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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