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政[2004]14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4]1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把有一定规模、劳动关系规范、经营稳定的企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规模不大、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快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明确雇主责任的前提下,先参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积极探索解决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原则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单位参保的办法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不具备参加单位医保条件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1d837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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