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6]1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2006]1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等七方面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做了部分调整。现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该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3]37号)精神,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现就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七方面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作如下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aa5ee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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