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

发布时间:2019-03-06 19:12: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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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政[1999]12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28

【实施日期】1999.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冀政〔1999〕12号 1999年5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精神,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任务和原则

1.主要任务是:在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

3.范围包括: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

4.统筹层次:原则以设区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廊坊市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原则上也要实行市级统筹,个别县(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县(市)级统筹。

5.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驻石省直(含中直)单位暂实行单独管理。特殊行业参加当地统筹有困难确需相对集中管理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金收缴

6.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5%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市级统筹一般不得低于5.5%,县(市)级统筹一般不得低于3.5%,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县(市)也可适当低于这个水平,但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相应调整。

7.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付。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搞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按月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全年一次性或每半年、每季度缴纳。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各统筹地区要加大收缴力度,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控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征缴。缴费单位撤销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362350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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