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解脱戒

发布时间:2018-06-29 20:50: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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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解脱戒

别解脱梵语是扎得模嘉,意义有三:1扎得意为别别、分别模嘉意为获得解脱,合在一起意为别别解脱分别解脱,因为谁受持别解脱戒谁就会从恶趣轮回中解脱,而他人则不会因此而获得解脱,犹如各人吃饭各人饱一样。2扎得又可作为起初、最初模嘉意为解脱,合在一起为起初解脱,即在刚获得戒体的第一刹那之时,已解脱各自的恶戒。如以不杀戒为例:当我们得到此戒体时,我们就即刻从杀生的恶业中得到解脱;3扎得意为方便模嘉仍为解脱,合在一起即解脱方便,即守持此戒律能得到解脱,故为解脱的方便。 印度弘扬戒律的大论师无垢友(智美西宁)在其汇集一切小乘戒律精要的论著《别解脱经广释律集论》,以及藏地萨迦派祖师智贤律师的《戒律根本论善解日光教海疏》(简称《日光疏》)都对别解脱戒作了详细的解释。 第二节、分类 任何法门都可分为能诠之句与所诠之义两种,如中观即可分能诠句中观与所诠义中观,其余如因明般若等都可如是区分。同样,戒律也可总分为能诠句戒律和所诠义戒律两种。 能诠句戒律即是三藏中的律藏,因佛涅盘后,小乘分成了二部、十八部、二十部等不同的部派,因此戒律也有了相应的分类。佛在经中曾讲过:佛告文殊,未来我诸弟子有二十部,能令诸法住,二十部者并得四果,三藏平等,无上、下、中,譬如海水,味无有异。各部戒律都是佛法,都是解脱法,而且基本一致,只在细节上各有取舍、详略的不同,无论依哪部,均可得清净的戒体,得小乘四果。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分别心分别、舍弃,否则有可能犯舍弃正法的过失,甚至毁掉自己的皈依戒。 现在主要有南传的《善见律》、汉传的《四分律》、藏传的《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三种。汉传的《四分律》由迦叶尊者传阿难尊者、末田地、舍那波提、优婆毱多,五祖优婆毱多有五大弟子,各自结集了五部律藏,其中昙无德(法正)分四次结集完了律藏,分装四夹,故名为《四分律》,唐朝道宣律师著述疏、钞,广为弘扬,从而奠定了《四分律》在汉传佛教中的基础。藏传的《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以部派取名(根本说一切有部是十八部中从上座部分出的一个部派),传承是佛传舍利弗尊者,再经罗睺罗尊者,萨绕哈尊者、龙树菩萨等,由静命大师传至藏地。《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在道宣律师后五十年左右由义净三藏翻译成汉文,是汉文律典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种。本书以《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为主,遇有与《四分律》不同之处,均作注明。 律藏分经典和论典,经典有《杂阿含经》、《四分律》、《僧祗律》、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毗奈耶经》、《律本事》、《律上分》等等。按论典来说,《四分律》的论典首推唐朝道宣律师所著的《南山三大部》,在有部律中,当首推德光尊者(又称功德光尊者)所著的《戒律根本论》,在这部论中,德光尊者归纳了佛在世时所制戒律的全部学处,详细叙述了比丘戒、比丘尼戒的开遮持犯。德光尊者是世亲菩萨的四大弟子之一,约公元六世纪人,精通三藏,他的著作有《戒律根本论》及《自释》、《百一羯摩论》等,众多大德授记为三地菩萨,与共同列为印度二圣六庄严中的二圣。德光尊者最著名弟子是法友论师,他著有《戒律根本论大疏》,后代的智贤律师(又译为智慧妙)等主要引用法友律师观点。释迦光尊者是德光尊者同时代的人,他的著作主要关于沙弥戒方面,有《戒律三百颂》等。虽然印度很多有关戒律的论典已译成藏文,但最为重要首推这两部论典。 而在藏地所造的戒律论典中,最为推崇由智贤律师所造的关于《戒律根本论》的两部注疏——《戒律根本论善解日光教海疏》和《戒律根本论善解月光教海疏》(简称《日光疏》和《月光疏》)。佛在《华严经》中曾授记将来在雪山藏地有名为智贤的比丘广宏戒律,并授记了他的重要论著。在藏地,无论是哪个教派都共推这两部论,并视为与佛陀宣说无二,因这两部论典完全按照印度论师所造有关戒律的论典所造,而印度论师所造论典又完全追随佛陀的言教,且传承又从未中断过。 智贤律师在《日光疏》中明确指出,讲解抉择戒律的时候,教证比理证更为重要,因凡夫无法衡量受持戒律的功德与破戒的过患,即使是菩萨,对因果的细微处也难以自力了知,只能凭借佛的一切智智的观察结果才能明了,这与因明、俱舍中教证和理证同等重要有所不同。 所诠义戒律则是调伏恶心烦恼、远离堕罪过患。如大乘《大乘窍诀经》中说:所诠义戒律有两种,一是调伏恶心烦恼;一是远离堕罪。例如大乘的《现观庄严论》所宣说的是般若波罗蜜多的深奥意义,若从调伏恶心烦恼而言,即可被称为了义的所诠义戒律。小乘别解脱戒所诠的义戒律主要就是远离堕罪,米拉日巴尊者也曾指出:调伏内心的烦恼、远离堕罪过患就是戒律,除此而外,我不知道还有其余的戒律。表述的就是所诠义戒律。 小乘别解脱戒的义戒律共有八种:比丘戒、比丘尼戒、沙弥戒、沙弥尼戒、正学女戒(式叉摩尼戒)、优婆塞(男居士)戒、优婆夷(女居士)戒、八关斋戒。 智贤律师的《日光疏》及洛青丹玛西日的《三戒论释》等论典中,把上面的八种戒归纳为两类:一类为在家戒;另一类为出家戒。在家戒包括八关斋戒、优婆塞(男居士)戒、优婆夷(女居士)戒,其他的都属于出家戒。 就象一张干牛皮,长时间揉搓之后就会变得柔软,同样,只有受持佛陀所制定的戒律,才能调伏自心。还有,如果我们不受持清净的戒律,就好象一匹未曾驯服的烈马,或者一头大象,只有经过调伏之后才能变得驯服,才能骑使。同样,经过按前面能诠句戒律所规定的那样行持后,就会调伏自相续,获得所诠义戒律。 第三节、求受别解脱戒的发心 求别解脱戒发心需具足三个要素: 1、求戒的意愿。如果求戒时仅是随列盲然参加的无记发心,没有求戒的意愿,则无法得到戒体。 2、知道获得戒体。即知道在具备了发心、加行、仪轨等等必要条件后已能获得戒体,否则,虽然具备了上述条件,但不知道依此可以得戒,也不得戒体。 3、出离戒。即是发起出离心后受持的戒体。什么是出离心呢?出离心是认识到轮回毫无意义,自性是苦,从而彻底厌离轮回,一心希求解脱的善心(佛法总分有三乘,故解脱也从暂时到究竟分有三种)。大乘弟子在受持共同的别解脱戒时,则是以菩提心摄持。而且,若仅受持小乘别解脱戒只对自己有益,但若生起了菩提心,虽只一人受别解脱戒,却能令无量众生得到安乐。 在这三个要素中,前二个是助缘,第三个是主因。在小乘戒律的经论中,对受别解脱戒,修法提出的首要条件就是出离心,如在德光尊者所造的《戒律根本论》中,开篇并无顶礼句,而是直接宣说以出离心摄持去求戒、持戒、忏悔,法友律师、智贤律师也都对此作了强调。 无论是出家僧人或居士,都必须至少生起出离心,否则都得不到别解脱戒体,不能称作真正的出家僧人和居士,这就象要坐飞机,必须有足够的钱买上机票。或要出国,必须办好护照、签证一样。 世亲菩萨的《俱舍论自释》中指出,戒律以发心的异同而分为怖畏戒、正愿戒与出离戒三种。怖畏戒即为担心缺乏衣食活命资具或失去他人的恭敬,或怖畏怨敌迫害,或怖畏堕恶趣受难忍苦楚而去求戒;正愿戒就是以希求人天福报和世间善趣的安乐而发心求戒;出离戒即是以深信因果不虚,对轮回痛苦生起如量的厌离心,渴慕真正解脱的殊胜安乐的发心而如律求得的戒。前两种戒并非以希望从六道轮回中解脱的出离心摄受,故不是真正的别解脱戒。只有第三种出离戒才是真正的别解脱戒。 那么在末法时代,很多人是否因为生不起如量的出离心而无法得到别解脱的戒体呢?智贤律师用其无垢智慧观察后,回答说:虽然想求别解脱戒,但因生起的不是出离心,而是畏惧恶趣的痛苦或希求人天福报的发心,故在如理如法的传戒后,仍只得到怖畏戒或正愿戒,但如果后来在自力或他人帮助下生起了出离心,在生起出离心的一刹那,以前所得的怖畏戒或正愿戒立即转变为别解脱戒。 小乘弟子的根机分为上、中、下三种,上根者在受戒之前,已通过闻思等,发起了坚定而强烈的出离心,对解脱的功德和轮回的过患等已生起了不退的信心,了知若不修持正法,不证人无我的空性就无法得到解脱,自相续中已具有了佛法的种姓,一切行住坐卧都是以出离心摄持。因对小乘的戒律非常恭敬,如果发现失坏一点支分戒,都会以发出离心去忏悔。他们在开始时能以出离心求戒获得戒体,中间能以出离心摄持而持戒,犯戒后能以出离心摄持而忏悔,故是真正的小乘种姓中的上根者。 获得别解脱戒的戒体的因缘,是内的发心三要素(如前已述)和外的传戒师数量圆满、仪轨的圆满。 传居士戒以比丘(尼)为主,沙弥(尼)若精通戒律仪轨者也可传居士戒,授戒师只需一位。 第四节、别解脱戒的体相定义 宁玛派大德洛青丹玛西日在《三戒论释》中介绍别解脱戒的体相时说:(别解脱戒是)以出离心摄持的律仪戒,摄于欲界中。这个定义直接说明了别解脱戒的三个特点:1、需以出离心摄持,2、是律仪戒,3、只有欲界中的众生才能受持;间接上还包含有三种意义:1、因以出离心受持,故排除了怖畏戒、正愿戒以及外道的戒,2、因是以出离心受持的律仪戒,故排除了中间戒(中间戒是指非尽形寿所受的戒律,有善、恶二种),3、摄于欲界中,即只有欲界的众生才能受别解脱戒,这样就有别于色界的静虑戒(又名定共戒)和出世的无漏戒(又名道共戒)。 三戒有时指别解脱戒、菩萨戒、三昧耶戒,有时则指别解脱戒、静虑戒、无漏戒,有时也专指居士戒、沙弥(尼)戒、比丘(尼)戒等等,在具体的上下文中有其具体的含义。 然而,这里仅就三乘而论,按大乘观点来讲,三种戒体应是一体,且前前为后后之所依,而后后不仅具足前前亦可胜伏于前前。如《三戒论释》中云:总说三戒的术语,于别解脱戒中称三学(戒、定、慧);于菩萨戒中称三聚净戒(禁恶行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于密乘中则称三誓言(身、语、意)。而按宁玛的根本《普集续》对应自利、他利大利来说:仅为自利欲获得寂乐果位为别解脱戒,为他利而欲成就圆满正等正觉菩提为菩萨戒,为广大饶益他众而欲迅速成就双运果位为密乘戒。又从发心上分,则菩萨发心受持的别解脱戒可称菩萨别解脱戒,密乘戒者受之别解脱戒称不共密宗别解脱戒,此义可从如《分析三戒论》的直接与间接义中了知,如云:意乐以发心所摄持,仪轨依据声闻宗,八种姓别解脱,均成为菩萨别解脱戒。《密藏续》中云:无上胜誓言,无余而摄集,律藏之戒律,所有无量戒。《戒轮续》中云:别解脱菩萨,持明之比丘。这种观点不仅极符合大法王全知语自在无垢光尊者师徒所承许的三戒本体转依,自体互不混淆的义理,亦不违如来的密意。如《五十万真如智成续》中云: 不同石头之种类,熔化成铁铜与银, 依靠真实点金剂,悉皆转变为金子, 如是以心之差别,三类种姓之戒律, 倘若入此大坛城,则称之为金刚持。 第五节、内道四宗 关于别解脱戒体相的不同表述 佛教显宗大体分为小乘的一切有部、经部和大乘的唯识、中观四宗。洛青丹玛西日在《三戒论释》中指出,内道四宗对戒体的表述上,在三种发心及遣除以身口为主的恶行上是相同的,但在关于戒体的体性是属于色法还是心法、心所法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 1、有部宗:有部认为别解脱戒的戒体为色法,因借色法身与口造之恶业属于色法,故要对治这种恶业亦必须依靠身与口所造的色法才可。 色法又分有表色(又称有表业,是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亦令他人知晓之业。)与无表色(又称无表业,不能表示自心之业。)二种.别解脱戒的戒体即于此二色法之本体中产生,而住于无表色中。此于小乘《俱舍论》中说:于授受戒法时,授受者能共同见闻到的受戒者的礼拜、传授者的念诵、弹指等都属有表色。而通过加行、正行的这些有表色法加持后,于受戒者的相续中亦会相应获得各自的别解脱戒体,这个潜隐式安住于得戒者相续中的戒体,即是为外表所看不到的无表色。 2、经部宗:又分随教经部与随理经部二种。《俱舍论自释》即是世亲论师为主以随教经部的观点所著的一部论释。而随理经部的观点,则多与大乘随理唯识一致。其中随教经部认为,别解脱戒是相续变化的一种特法,即通过僧众及仪轨的加持,将受戒者内心烦恼的相续,转变成了清净的相续,这个清净的相续,就是别解脱戒。随理经部则承许戒体是一种心所法。 3、唯识宗:认为别解脱戒是断除犯戒心的相续及其习气。因为,此宗视万法唯心而无外境,故不许戒体为色法,而是一种心所法,且轮回的根本——烦恼妄念是心法,故只能有属心法的戒体方可对治。因若戒体只属心所法时,心所法是刹那的本性故,则必有于第一刹那得之戒体,无法接续到第二刹那以后之过。由此,必于产生心所法的同时,又安立了它在阿赖识上是以一种习气式存在。这样既避免了心所法刹那性的不相续,又免除了心所法于阿赖识中的常住不变性。 4、中观宗:认为别解脱戒是断除的相应心。即戒体是善心,亦称为持戒度。 因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萨、瑜伽士都必须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样应受持别解脱戒体。 第六节、戒律的主次之分 戒律的主次可从戒条本身与持戒补特伽罗二方面分析: 一、首先从戒的本身观察: 1.按三乘各戒所具有的功用讲,上上乘的戒用为主,下下乘的戒用为次。因三戒分别成就的是声缘、菩萨、佛果故。其中,按三乘戒为主的对治力来看,它们又各自为主相应了戒、定、慧三学。三学相生的次第亦是依戒生定、由定发慧,且这点也可以从下根性入密乘的次第上显示的出来,如《普巴嗔怒续》中云: 初授别解脱,传彼声闻法, 复授菩萨戒,讲诸中观法, 最后果大乘,灌顶传果法。 《喜金刚二观察续〈后戒品〉》亦作了相同的说明。 2.又从各乘戒条的本、末上分别时,其根本戒为主,支分戒为次。根本戒如命根,支分戒似肢体,支分为守护根本的方便故。《誓言次第解脱海〉》中云:支分誓言是根本誓言的助缘,并且具有取舍勤作的特点,因此它可包括在根本誓言中。3.再从性罪与遮罪两方面论,恶性罪为主,佛制罪为次。性罪本体即恶,必兼性、遮二罪故。《四分律戒疏》中云:性罪具三过,一违理恶行;二违佛广制;三能妨道业。而遮罪则仅具后二。 二、从戒被补特伽罗所持有后来对比看: 1.从戒的所依身是出家还是在家者来讲:出家戒胜,在家戒劣。因出家戒主要成就决定胜;在家戒为主成办增上生故。又出家者已入了最极尊贵的三宝种姓故。《大智度论》中说: 孔雀虽有色严身,不如鸿雁能远飞, 白衣虽有富贵力,不如出家功德深。 《经观庄严论》中云: 一切出家众,具无量功德, 胜过勤持戒,诸在家菩萨。 诸多密续中亦一致视出家身为最尊胜,乃至于承侍方面亦分高低。《无垢光释》中云:如果有比丘金刚持在的时候,不能对在家金刚持上师承侍。2、又出家七众中,比丘为主,其他次之。比丘不仅圆满具足戒,亦是住持佛法的根本故。《毗奈耶经》中云: 戒饰作严饰,调柔持净戒, 断惩诸鬼魔,即比丘沙门。 3、从圣、凡者所具之戒体讲,圣者之戒为主,凡夫之戒为次。圣者的戒体为无漏胜义戒,已超离了异生凡夫位故。 4、从初学与成熟相续者的为主所应行上讲,初学者以护持三乘中的止恶行的律仪戒为主;成熟相续者则相应自己的智悲力,行方便行饶益众生为主。《时轮金刚大疏》中云: 故初业者莫做瑜伽事,瑜伽行者莫做成就事, 获成就者莫做遍知事。 第七节、具足清净别解脱戒的衡量标准 佛在世时,弟子们持戒非常清净,连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讲的并非是佛在世时所提倡的标准,而是针对末法时代的实际条件而相对提出的清净戒律的标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严格遮止了饮酒,在此基础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净。佛在《毗奈耶经》中云:不造四根本罪(他胜罪),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释迦光尊者的《戒律三百颂自释》也作了同样的宣说。智贤律师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说:不破四根本戒的他胜罪,对自性罪十分谨慎,如此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又因佛陀曾说: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时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础上,也还应严守酒戒。大恩上师法王如意宝在《教诲甘露明点》中指出: 根本堕罪与自续,常非并存为净戒。 自相续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属清净。 因此,末法时代的持戒是否清净,主要是观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学院,不论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饮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净,可以常住,否则开除出院。 有人见出家僧人仪表整洁,就认为是守护了净戒,反之则以为不如法,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经》中指出,清净的持戒有世俗不了义和胜义了义这两层含义,在世俗而言,持净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净衣等;从胜义而言则是清净心相续的烦恼,也即若他的烦恼很少,则表明其持戒很清净。如是观察我们相续就会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净,年轻人着重观察贪心,老年人应着重观察嗔心,同时他们应共同观察痴心,故调伏自心烦恼为守持净戒的标准。否则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证,仍只是形像而已,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后,下世必然堕入地狱(除四分律中的乞戒;相续中已发了菩提心;具足了四力忏悔等。)而犯支分戒却不一定。处在末法浊时的现在,虽然已衰败到仅以四根本戒与酒戒,来作为衡量戒律是否清净的标准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学处,且不忏悔清净时,纵然未必在下世马上堕入地狱,然而,仍将在未来世中丝毫不爽地感受相应的苦果。因此,千万不可积因愚知而引发轻视支分戒所造的种种堕罪。如是则必于来生堕大恶处受苦无量。《涅般经》中说:诸愚痴者,如蝇粘涕不能脱离,虽于小罪不能脱离。由无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过,虽先有善为恶染污,故应现受异熟之因,变为极重那落迦因。尤其是现在已沦落至五浊兴盛、正法衰微之际,虽重、轻戒同等净持较难,且不可能,但是,还是应尽最大努力,以轻、重同等谨慎防护自己的相续较好。若实在守持不了的,也必须对所犯报大惭愧心,乃至要尽快寻求忏悔还净的方便。如是才可保证少犯罪,轻受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生值犯缘多、持净戒极难的时代,不离金刚萨垛净障法门极为重要。因它是不分宗乘、根机,既易修,又能速净相续的殊胜方便法故。 第二章、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第一节、应认识学处 于得受戒体后,又必须做到持而不犯,才会使戒体无所损毁。因此,若欲免无知中的犯失等,则必须先要清楚地认识各自的所护学处。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是终身奉持的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主要宣说了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鬘;8、不非时而食。 第二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事)、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不定时发作型;、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会结罪或只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三节、四根本罪与饮酒的不共同犯缘 一.断人命(杀生)学处 1、所破法 智贤律师在《日光疏》中说,断人命学处的所破法是因杀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损害。 2、犯缘 断人命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杀戒的基分为两个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续命根。 一、人、人胎。 人指男、女、黄门。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儿。自从具足五根之后直至老死,都称为人(众生住胎的时间不尽相同,如佛子罗睺罗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还有无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这里是就正常情况而言)。若有杀胎儿的发心,以服药等种种堕胎的方法将胎儿杀死后,就会犯下根本罪。 杀非人与杀旁生都获支分罪,但杀非人所获得的罪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种罪的原因时说:人身珍贵,依人身可产生三宝(十二相成道的佛宝,出家修行的僧宝,佛宝与僧宝相续中的法宝),可获别解脱戒、无漏戒、禅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体可产生法宝与僧宝,只因无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产生佛宝,虽然依非人还可以有无漏戒与禅定戒,但无法受别解脱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无法产生三宝,也无法受持此三戒。但杀非人、旁生与杀人一样都犯自性罪。 二、他人相续的命根。 即他人连续不断的命根。若是自杀,则犯支分罪,因为只有当自杀者命根断除后,自杀才会究竟完成,而这时自杀者已转入了中阴,生前尽形寿(即一生)所受的别解脱戒戒体已经失去,已无法结成根本罪,故以自杀者死亡之前的发心及加行,而结得支分罪。 二、发心:杀生的发心分两个方面:想;发心。 一、想:即对所杀之人、人胎确认无误。若把人误认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误认作为乙而杀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误认做乙而杀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见人就杀的总的发心,则杀人究竟后都得根本罪。虽然知道某个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将他杀死,也犯根本罪。幻师幻化出来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杀害时会得支分罪。 二、发心:即心里生起故意并且相续不断的杀害之心。此相续不断即从加行到究竟之间从未生起遮止杀生的念头。若以恐吓、教训、游戏等的发心而失手将对方打死,则犯支分罪。又若虽故意杀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断之前生起了后悔心,中止了故意将人杀死的念头,这样即使他人后来因伤重死去,杀人者得支分罪。 三、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劝赞人死。 一、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枪、剑、石头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后不给饮食,或把树砍倒,故意把人压死,或以木头、泥土等各种材料制成能走动的假人,将他人杀死,或欺骗他人,故意让他掉入悬崖而死,或送信给自己的怨敌,把他引到凶兽出没的地方,使他丧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杂阿含经》以及布玛目扎、法友律师的著述中说:若明知国王会把某人(如犯人等)处死的前提下,但还是将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后未被处死,则犯支分罪;若最后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时,居士以犯人应被处死的发心而向官方告发犯人的藏身之处,若犯人最终被抓获并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如果没有杀人的发心,在施刑罚时使人死去,则犯支分罪。 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论》中说: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结束痛苦而去世,在给他人服毒、刺杀等作加行时仍有使他人死去的发心,在究竟时仍犯根本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亲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脱病痛用药物将她杀死,在究竟时便犯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无间罪。虽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贤善的发心,但因此让人安乐死还是会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经中已有明确规定,因缘果报只有佛才究竟通晓之外,从理论上观察,他人今世招受难忍之苦,然此苦较地狱之苦却已轻松千万倍。若在病中猛厉祈祷上师三宝,念佛诵经,如此将可消除无数地狱痛苦,关于这一点,巴智仁波切在《大圆满隆钦心髓前行引导文》中引用《金刚经》的教证作了论述。大乘菩萨以菩提心摄持,有度人往生净土的能力,则又另当别论,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详细论述。 又《日光疏》中说: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别被十人刺伤,其中第一人的谋害会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谋害会使其在九天内死亡,第三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八天里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当天死亡。这样此人当天死亡后,因为这十人都是具足了发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会导致究竟断人命的完成,虽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还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杀人的心,而通过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丧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业法中的诛法时,若未生起悲心,仅以杀人之心修成诛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欺骗他人到危险的地方去取宝等等,若他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随喜、鼓励他人去杀人,杀人究竟后,自己也犯根本罪,若在他人被杀死之前后悔,则得支分罪。 若仅在心中想杀某人,但没有以身口作加行与究竟,造支分罪;若在梦中杀人,不犯(因小乘调伏身口恶业,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着重于意业)。 使他是以书信、电话等种种方便指使他人去杀人,若最后杀人究竟完成,则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缘,也会犯根本罪),若众多人商量后,决定派一人去杀人,究竟后,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二、劝赞人死 若对病人、恶人说:你本来业障重,在世上只会感受无边痛苦,又不能积累福报,还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劝告后,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杀,劝赞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对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说:现在你有清净的戒体,现在死去可生天上,或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而且今后就不可能会破戒;或对老人说:上师也在世,僧众的数量众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现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杀,劝赞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带口信、书信等,教他人自杀,也与亲口劝说相同。 佛在经中规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时,应鼓励他好好坚持生存下去,祈祷三宝,积福忏罪,获得证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发心、加行而断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连续的命根。 虽然人的命根每刹那都在生灭,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认为是一相续,断人命即是以杀人的恶心和加行使这相连续的命根中断。 又《俱舍论》、《戒律根本论》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凶手已提前死去,则以发心和加行而获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与其余的三条根本罪相比,断人命的根本罪不易违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余学处的支分罪一样,较易违犯,最容易违犯的就是杀害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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