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发布时间:2011-08-26 21:43: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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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未恪尽职守、尽勤勉之义务,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3、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内容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4、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1、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2、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3、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b9c7c00c22590102029d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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