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国资委制定的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布部门】80903H002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国资委制定的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国资委制定的《崇明县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
崇明县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城镇集体资产的指导、监管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资集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据本办法需核准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城镇集体资产指导、监管职责(列入县政府考核范围)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县政府指定代出资且无实际控制权的除外)。
第四条 县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e6c7e8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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