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眼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试行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9]23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眼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试行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9〕23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467号)收悉。鉴于天津市眼科医院和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已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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