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江西省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协议书
甲方: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 (县农业部门)
乙方: (学 生)
丙方: (培养院校)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旨在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提高乡镇农技队伍为农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必须是已报考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本省户籍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有志从事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工作。
第二条 乙方按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被丙方择优录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培养院校正式录取乙方。
第五条 严格履行协议,待乙方毕业,获得毕业证书,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落实编制、工资等待遇,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关心定向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三年学业,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证书;期间可以参加在校自考助读本科或远程教育本科学习与考试,提高学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其他统招大专学生的相同待遇。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的学生,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定向生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县(市、区)办理定向就业手续,充实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确保有编有岗,享受本地基层事业单位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待遇。
第十条 毕业后不履行协议到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或在规定的工作期内自行离开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要求,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要求负责招生考录工作,对拟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国家、省里及其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方和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未满18周岁)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县(市、区)编办: (盖章) 县(市、区)人社局: (盖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5294027ce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c2.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