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份)质押法律操作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15 08:40: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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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份)质押法律操作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比例不断上升,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凸显出来。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对企业该项融资业务,银行有必要了解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股权(股份)质押的一般规定

(一)有限公司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债权人与出质人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是质权还要取得有权部门的登记债权人才取得质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依法设立、注册资本划为等额股份、以股票为股权载体的公司。股份公司质押的标的为股票。无论记名股票还是不记名股票进行质押,在股票上需注明“质押”二字。对内,需要到公司股东名册进行质押备案,对外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方能取得质权。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需要到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进行质押登记才使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对国有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的前提需要满足期限和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股权(股份)质押的风险分析

(一)质押“股权”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取得的质押股权必须合法,即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股权(股份)质押的实体合法。股权(股份)持有人必须合法持有,例如通过出资、继承、转让取得。实际中存在通过欺诈、未有出资(挂名股东)、继承份额不符等方式取得股权,最后被司法机关撤销的情况。对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股份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影响银行对质押股权数额的限定。对此,银行客户经理需要对拟质押股权的持有人非财务信息加强调查,以防质押的股权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cc7c2029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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