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01 20:0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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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服务指南

 

 

一、验收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验收机关

山西省各级消防机构

三、地址、电话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115号省消防总队技术处

电话:03513658068

四、验收对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五、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消防审核意见书;

4、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6、建筑工程涉及消防产品的各项资料(《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7、消防产品明细清单(名称、数量、设置场所等情况);

8、建筑工程消防概况;

9、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

六、验收权限

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各市(县、区)消防机构依据属地原则,配合省公安消防机构参与验收:

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2、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一亿元);

3、建筑高度在100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4、涉及两个以上市的工程项目。

七、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3、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

4、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八、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到消防监督机构(窗口)领取消防验收准备资料清单,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对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并重新申报验收;对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按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时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验收合格后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九、验收时限

建筑工程竣工时,需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查验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山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示意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a962600b1c59eef8c7b4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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