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申请及保护

发布时间:2016-10-20 15:05:1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商标的申请及保护

商标: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能够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书

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交着色图样5,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2、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重要商标如何进行保护

1、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经注册即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对商标的特别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并且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那么商标实际权利人将可能面临无法使用自身商标或者对自身商标的使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2、对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在特别的商品类别中进行的,因此他人完全有可能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使用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从而影响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

因此,在实践中不少企业选择对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即将商标在同种商品类别甚至全类别进行注册。不仅如此,为了防止他人使用与自身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少企业还将与自身商标近似的相关图形,文字等一并注册,以形成对自身商标的立体、全面的保护。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2条,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又称为“反向假冒”。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其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的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需注意,这种形式侵权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的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认定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方法及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也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1)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心中留下的是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商标的某个单独元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是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就应当认为是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元素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2)要部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进行观察对比,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观察比较,是对整体比较的补充。此种方法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应当认定为商标近似;

3)隔离比对,又称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的商标放置于不同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对比,不是把要对比的商标放置在一起进行对比。这是一种基本的比对方法,不论是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都应当采用这种方法。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当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四、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如何处理

1、与未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一般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取得商标专用权需依法进行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未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并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在此情况下,为保证自身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建议尽快将相应的商标进行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但是,《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误导公众,构成不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当竞争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若将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所若对该商标有在先使用的,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收集和保留好相关在先使用的证据;若没有在先使用证据,但认为商标注册人获得该商标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商标撤销申请;否则,行为人应当停止对商标的继续使用,并另行选择商标使用。

五、商标争议的申请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4、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5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1500元,代理费3000元;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6、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明确了商标的显著性)、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第十五条(不得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第十六条(不得在商标中违反规定使用地理标志)、第三十一条(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六、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据此可知,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第一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二是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第三是法定赔偿。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

《若干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若干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实务中很少使用)

3、法定赔偿计算

《若干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合理开支的范围

《若干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5、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

《若干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毁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大致的赔偿计算公式

侵权赔偿数额=侵权产品数量(起诉之日起二年内)*单个利润+调查取证费+律师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125ae4964bcf84b8d57b59.html

《商标的申请及保护.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