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建省高级检察院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解析

发布时间:2019-10-14 16:3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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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建省高级检察院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解析

一、简答题:

1、胡总书记的四危险四考验

解析: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目前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考验,同时还面临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四大危险。

2海西发展优势

一、政策优势。政策灵活开放,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二、区位优势。是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三、交通优势。直接“三通”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

3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诉讼监督

一、强化责任意识,推进监督能力建设。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增强依法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明确监督重点,细化监督措施,全面加大监督力度。

二、强化创新意识,完善诉讼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解决好信息共享、案件查询、线索移送等关键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深入听取律师意见提高批捕质量

三、强化效能意识,不断深化诉讼监督措施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监督关口前移,严格把关监管机关提请和法院裁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加大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力度。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将常态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在认真做好日常监督的同时,以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4、保密法那题

二、案例分析:

1、反贪局收到立案线索后,由反贪局长直接决定初查,后呈报检察长审批立案,当日拘留犯罪嫌疑人,两日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后由本院决定逮捕,两个月后移送公诉审查起诉,公诉收到案件后五日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审查一个月后起诉,起诉后反贪局向举报中心反馈对线索的处理情况。

要求分析本案的办案情况,指出办案中不规范之处。(因记忆问题,材料只反映主要内容,与原题略有不同)

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九十二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受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案例分析2:

陈河因与吴用发生小矛盾,被吴用骂了,陈河不爽,遂召集了郑武等三个混混持两把镐把找吴用算帐。在与吴用的争执过程中,吴用挤出人群,独自一人走向仓库。后,吴用被发现死在仓库内,死因是棍捧打击致颅脑外伤死亡,不排除用镐把打击。

题目列了几个证据,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如下:陈河不承认自己有殴打吴用,郑武作了九次供述,第六次开始供述看到陈河有用镐把抡了一下陈河,大概打在头肩部,其他证人只能证实陈河那方带了两把镐把到现场,但不能证实陈河有打击。另有证人证实看到吴用独自一人往仓库走,后死在仓库,在仓库边发现陈河的手机。

大概情况就是这样,要求你根据证据分析陈河是否构成犯罪?

解析:题目所列证据不够充分无法确定陈河就是致吴用死亡的凶手。

三、写作题目:

列了四段材料,要求以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写一篇文章。

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含刑事检察、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在内的检察职能的行使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乃至化解社会矛盾是根本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一、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各级检察机关在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坚持把依法办案与修复社会关系、把握执法尺度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转变就案办案的执法观念,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突出打击重点,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依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加大办案力度。办案中注意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的政企矛盾、村社矛盾、干群矛盾以及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在确保依法快立快查的同时,将案款及时发还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三、宽严相济缓解社会矛盾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彰显法律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抓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严格依法。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拘留强制措施;对轻微犯罪案件起诉法院后主动提出从轻减轻量刑建议;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挽救从轻从宽处理;对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推行刑事和解。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偶发的抢夺、盗窃、伤害等犯罪,做到酌情从宽处理。办案充分体现“教育、挽救、感化”方针

四、化解特殊人群社会矛盾

各级监所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的同时,积极延伸监所监督职责,依法受理并积极做好在押人员及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工作,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开通检察官与在押人员的视频对话热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在押人员内心积怨,引导在押人员积极改造。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阶段性特征,立足检察职能,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大使命,积极探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机制和措施,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c0498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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