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发布时间:2019-11-09 11:0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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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  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  

[被告人]  陈述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  

[被告人]  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  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  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  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  

[被告人]  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  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 

[被告人] (沉默)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  

[辩护人]  是。  

[审判长]  可以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  

[被告人]  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  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  

[被告人]  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  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  

[证  人]  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  

[证  人]  知道。(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  

[公诉人]  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  人]  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  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  

[证  人]  是的。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可以宣读。  

[公诉人] (宣读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内容:被鉴定人,男,65岁,汉族,初中文化,电工。因此案对其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于2004年12月4日晚主动到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于文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法警带证人王晓娇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王晓娇,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证人王晓娇,据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与其母亲平时关系如何?  

[证  人]  他们母子关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顺,他得知他母亲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  

[辩护人]  被告人的母亲张洁生病卧床期间,你是否去探望过她?  

[证  人]  是的,我去过三次医院。我们关系比较好,我过去是陪她聊天解闷,她那段期间很痛苦,经常跟我说这样活着还要拖累儿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尽量开导她。 

 [辩护人]  张洁是否多次明确地向你表达过想死的想法?  

[证  人]  是的!(非常肯定的表情)她说在电视上看到过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种死法会让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这么死去。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晓娇询问?  

[公诉人]  有。请证人王晓娇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被告人于文清有没有固定收入?  

[证  人]  没有。  

[公诉人]  被告人是否确实无力负担其母亲医药、生活费用?  

[证  人]  他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公诉人]  请法庭注意:我们不能排除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可能性!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王晓娇退庭!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05年1月2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顺,深爱着他的母亲,没有任何故意杀害他母亲的动机和可能性。于文秀两星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至今仍在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  

[审判长]  可以宣读。  

[辩护人]  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岁。我们自幼丧父,是靠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抚养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从懂事以来,一直非常孝顺。母亲劳累一天下来,弟弟就打好洗脚水,亲自给母亲洗脚;母亲病了,他就陪在床边聊天,尽量让母亲心情高兴。弟弟多次跟我说过,妈妈把我们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们再穷,也不能再让她受苦受累了。母亲自从2004年10月住院治疗脑溢血以来,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尽一切办法筹借钱物治疗母亲的病。可是,家里一直就很穷,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为了凑钱,他的头发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亲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样子,他时常泪流满面,为不能治好母亲的病而感到自责。那天下午,在母亲不断苦苦央求下,弟弟忍着巨大痛苦协助母亲结束生命,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虽然我不在现场,但是他绝对没有故意杀害母亲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担保!请求法院宽大处理,放了我弟弟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10960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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