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4 01:18:3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1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个人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 ,

2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

,二, 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 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四, 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 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 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

,七, 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信用社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信用社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五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应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对其调查内容当面询问借款人~并做好面谈记录~借款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

第五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内容审查。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3

,二,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和内部资料是否真实完善,

,三,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

,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评价。重点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对风险保障进行评价~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保险等。

第十八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对提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经理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个人贷款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咨询,。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4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信用社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六章 协议、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信用社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基层信用社权限内发放的贷款由基层信用社负责~超过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负责发放审核。发放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 贷款审批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与审批意见相符,

,二, 提请放款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善,

(三) 贷款担保是否有效落实,

,四, 贷款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主从合同是否衔接等,

,五, 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贷款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农户贷款。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授权信用社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信用社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包括提款申请、支付审核和放款三个环节。

第三十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款申请书,

,二,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文件和相关业务凭证等。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提交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

第三十一条 贷款支付审核由基层信用社负责~采取信用社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交叉审核的原则。贷款支付审核原则上应

6

在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资料后当天完成。贷款支付审核的重点应根据贷款支付方式来确定:

(一) 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支付审核重点为:

1、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发放审核,

2、提款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支付凭证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约定相符,

3、支付对象账户信息是否完整,

4、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支付审核重点为:

1、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发放审核,

2、提款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提交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是否与约定的贷款用途相符,

3、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贷款资金支付额度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起付标准和条件,

4、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支付核准的业务~应在当天与借款人订立借据~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账户或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信用社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信用社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完成受托支付~确因客观原因当日不能完成受托支付的~应在下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挪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不实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信用社受托支付,

7

,四, 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或贷款资金专用账户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止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要定期对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进行检查分析~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变化情况、市场波动情况、综合收益和偿债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

,三,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关注保险到期情况并督促借款人及时续保,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贷业务需展期的~按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或解除止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按照

8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原有信贷制度如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e8ccdd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3e.html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