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3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按《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规政策;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与检查有关的数据、情况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写明检查依据、范围、内容等,并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复核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应核实。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但客观真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并于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结论和依据;
(五)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15日内,有否异议,都应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检查组。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单位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材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它应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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