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起诉公司 劳动纠纷倒逼企业规范用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5 21:45: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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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起诉公司 劳动纠纷倒逼企业规范用人制度

因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疏漏,导致一些不诚信员工有机可乘。

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王琳终于舒了一口气。半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劳动纠纷,让她焦虑不已。

王琳是江苏某医药公司的总经理,今年1月,一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员工以没收到9个月的劳动薪酬为由,把该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并要求赔偿。而根据该公司的考勤记录,这个员工只在这儿上了两天半的班。

对此,王琳叫苦不迭,因为该员工离职时没有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让企业举证困难重重。

虽然法院一审判决企业胜诉,但王琳意识到,只有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相关专家也指出,因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疏漏,导致一些不诚信员工有机可乘,因此企业要加强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另外,法院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应更加公平地对待双方。

离职员工起诉公司

2008325日,李静在王琳的公司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在该公司做出纳。

第二天,李静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326日至2010326日,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

然而,在两天半的工作时间内,李静未得到公司的认可。

公司财务部经理陈兰说:“她工作连续出错,还与同事发生了争执。”随后,公司辞退了李静。但公司的疏忽是,并没有和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王琳说,之后公司曾打电话来要求她领走两天半的工资,李静一直没来。由于该员工是公司熟人介绍来的,王琳并没有太多的在意。

2009115日,李静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请求包括,要求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970;支付工资25542;补办缴纳社会保险或支付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5329元。

在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局提供给该公司的举证通知书中写道: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或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仲裁审理期限内审结此案,326日,李静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430日,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这家医药公司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调取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其中显示在20082月到20087月期间由李静所在的原公司缴纳,从20088月到200812月由另外一家科技公司缴纳。

医药公司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份材料间接证明了李静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并没有9个月。原告工作两天半之后离开公司,并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医药公司还提供电子考勤表,证明原告两天半的指纹出勤记录。还举证,在此之后,公司所有财务凭证均没有李静的签名。

而李静的律师认为,考勤记录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该记录可能是截取的,不能全面反映原告出勤状况。法院同意了李静律师的观点。

在举证被一一驳回后,医药公司提出,请李静出庭对质,并到公司辨认同事。这些请求也均被法院驳回。

法官认为,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告可以回避,本着劳动法举证倒置的原则,所有证据应该由医药公司提供。

这让王琳犯了难。王琳说:“在跟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沟通中,他们采取的方式是,哪怕是劳动者有错,也要保护劳动者。”

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被动

6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医药公司支付李静两天半的工资,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中得知,像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企业选择了沉默。也有一些企业虽然维权,但因为举证困难重重,最后也只能作罢。

南京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周长征副教授说,这样的案例前几年就发生过,某公司一员工十多年前就下海经商,当时没有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十多年后,这个员工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十多年的工资。后来,企业败诉。

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了企业的压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d61f1a168884868662d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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