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0-24 07:54:4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征购补偿制度,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供应,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芝罘区、菜山区、福山区、牟平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征购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收回补偿、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归国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土地收回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农转非村的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农转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购补偿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及土地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政府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收回、收购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活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1/91/9

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条征收、收回、收购土地按土地的原合法用途给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第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八条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用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除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补偿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的烟台市征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用工安置等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失地农民,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稳定。
第十三条旧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按以下程序确定:

2/92/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c2d73358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88.html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