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

发布时间:2019-08-18 22:3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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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
作者:董亚伟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2

        [ ]自从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1997年首次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来,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争论开始风起云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这项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学界对于此的讨论可谓甚是激烈,至今没有定论。这对这一法律盲点,笔者也对此谈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对此法律制度获得深入地认识。

        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复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大量涌现,新类型的问题层出不穷。现代社会的侵权行为所波及的领域较之以往呈现出扩散性、范围广和受害者众多等特点。这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其司法制度以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与此同时,整个社会还经历着一场法律社会化运动,近代民法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的原则遭到质疑,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变为社会本位思潮。在此影响下,司法理念也出现变革,由司法因循守旧向司法能动转变。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了。

        所谓公益诉讼,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在此定义的指导之下,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起诉的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任何个人和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1]笔者仅对狭义的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进行探讨。

        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坚持原告一元化理论,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致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缺失。其次,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不管是支持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都将打破原被告之间完全平等的格局,所以建立该制度将带来诉讼平衡问题。再次,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着体制上的缺陷,受到各方利害关系的困扰。[2]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面对着很大的法律和理论的考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7ca42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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