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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
(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的股票及XX公司的股权;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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