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1〕63号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延退免述职条件
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
2、2010年度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
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
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
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
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五、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3月统计当年度4月至下一年度3月将
到法定达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
通知所在部门;
2、本人提交延退申请和佐证材料;
3、各相关学院(部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对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5、述职推荐。拟延退人员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
委员会上公开述职,获评议推荐(含免述职的人员,经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
休年龄;
7、不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未获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议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未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的人员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处于延退期的博士导师,符合延退基本条件者,最高可延退至65周岁。
工作程序为:到63岁后再申请延退,须通过公开述职和推荐。其中,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领衔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基地或平台的负责人、获国际公
认重大成果]可免述职。
七、正高级专家退休返聘
1、因部门工作需要返聘的,酬金从部门人员经费或科研经费渠道支付,具体标准由部门与返聘人员协商后报人事处核准;
2、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高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返聘人员共同协商而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正高级延长退休实施办法
校对:李筠打印:徐桂芳
校长办公室2011年06月15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d4d017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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