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2 02:3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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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研究

作者:卢峰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当前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今年7月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在18个城市启动试点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开展并非毫无经验可借鉴。先行试点的速裁程序将成为从宽制度试点的衔接环节,从其经验来看,一些地方的基层司法机关为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推出了认罪协商机制。[1]而认罪协商制度[2],肇始于英美法系,现已日臻成熟,其设计理念亦可为我国所借鉴。

        因此,本文拟结合英美法系最具代表性国家的认罪协商制度,对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建进行探讨。

        一、建立及运行:美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判例考察

        英美法系立法,处处体现契约精神,其诉讼两造之建立便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所以认罪协商制度发端于美国,便不足为奇。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许多具体规则的产生和完善都由判例演化而来。所以,考察其国认罪协商制度,还需从判例入手。

        (一)认罪协商之判例

        1.BRADY v. U. S. [3]

        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布雷迪诉美国(BRADY v. U. S.)一案,正式承认和接受了认罪协商制度。

        该案发生在1959年,申诉人布雷迪因违反联邦绑架法案(18 U.S. C. 1201a.),被指控犯有绑架罪。根据该法案规定,如果被害人因绑架过程中遭受到伤害,那么在陪审团建议下,加害人可能面临最高刑是死刑的处理。所以,在该案中,布雷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最初,布雷迪通过辩护律师作无罪答辩。但由于法庭欲通过陪审团审理此案,对于布雷迪和其辩护律师来说,并没有办法通过放弃陪审团审理的方式来降低自己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再加上,本案中其余共同被告已经认罪,并准备出庭作证指控布雷迪。因此,布雷迪最后做了有罪答辩。法官在两次询问布雷迪是否自愿后,接受了布雷迪的有罪答辩。随后,布雷迪被判处50年监禁刑,执行中减为30年监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20f085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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