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发布时间:2011-10-08 14:24: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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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江苏省水利产业经济管理中心 劳动保障证号:□□□□□

人:孙炳香 联系电话:86338406

注:1、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本表背面的《办理须知》后办理相关手续;

2、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后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申报失业保险待遇;

3、本表可登录网站下载( 网址:www.njlss.gov.cn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其出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意见。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解备案时,需提供《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终解备案及待遇申报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及有关材料。

2、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5%100人以上、当年度内累计裁员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的,需在办理终解备案前申报裁员。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经终解备案审核的《终解备案及待遇申报表》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2、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应到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3、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享受的,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可选择回原籍享受的,需提供享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帐号、帐户名称、开户行;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在领本市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如逾期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的,每超过30日(不满30日的按30日计算)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属用人单位原因的,由其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属职工本人原因的,由本人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f3c23d0912a216147929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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