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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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食品销售区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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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第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在卖场内工作人员不得留披肩发型,必须盘头或束发;
2、食品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酒、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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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第三、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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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索票索证制度
第一、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要索取有效期内的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第三、在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第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食品索证索票后,要整理建档,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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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本制度适用于在销售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准备和响应。
第三、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四、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五、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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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三、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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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e545e3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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