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者应该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术作风

发布时间:2020-06-09 21:2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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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工作者应该

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术作

中煤北京煤机公司退休职工 周万峰

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术作风是科技工作者应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大都具有这种作风和品格,所以在他们各自的领域都有很高的造诣和建树,从而受到国人的尊敬和尊重。袁隆平教授,王选教授(已故)就是他们中杰出的代表。然而有些学者、专家、权威、教授等人的治学态度、学术态度和学术水平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的。比如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有错误的概念,不成立的论点,不合理的说法、作法等等。当然这些也是难免的,大家都能理解,谁能保证自己的认识都是正确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当有人对他们著作上的某个论点、概念、说法、作法等等提出异议时,有些杂志和它们的审稿人(审稿人本身就是学者、专家、权威、教授)不是“闻过则喜”,能面对事实,面对真理的认真对待,看看人家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如有道理,就该实事求是地承认人家的道理;如无道理,就该有理有据地将它否定。这才是正确的作法。然并不是这样,而是“闻过则怒”,过则恼”;想方设法否定人家的看法。甚至采取推托、搪塞,东拉西扯,“王顾左右而言他”,给作者出难题等等办法进行应付。实在应付、否定不了时就干脆来个“不承认主义”,其奈我何?还有些学者、专家、权威、教授等人,他们对某些问题只是表面地、孤立地进行分析和理解,并没有弄清楚问题的实质就著书立说了,因而出现了原则性、概念性的错误。这从它们的编写的教材、手册和学术著作中都能反映出来。下面举几个例子,请读者看看是不是这样。

例1. 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这样计算是不合理的

大家知道,凡计算公法线长度,首先应该计算出跨齿数k ,然后才能计算跨k个齿的公法线长度,否则公法线长度是无法计算出来的。然而在一本教学参考书(3所高校合编)上却是将公法线长度计算出来之后,再来确定跨齿数。由于计算方法本末倒置,结果跨齿数与公法线长度并不匹配。现将该书的这个例题全文抄录于下,看看它是怎样计算的。

[例1——9] 试计算一对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已知

(1)计算非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

根据表1——22(表1——22正是标准齿轮的公法线长度表——笔者)查得值计算

(2)确定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的附加量

由表1——23查得

时,

时,

(3)计算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

按式(1——109)计算

(4)确定跨齿数

由图1——81查得 。”

从该例题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第一、该例题的计算顺序是本末倒置的。它是算出公法线长度后再来由图查出跨齿数 k。然而事先没有跨齿数k,公法线长度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题中的“4.6383”和“13.9008”是什么意思?这两个数是怎么来的?看来书的编者们是不甚了了的。其实这两个数就是根据跨齿数计算出来得公法线长度(“4.6383”是 时跨两个齿的标准齿轮的公法线长度;“13.9008”是 时跨5个齿的标准齿轮的公法线长度)。没有跨齿数,公法线长度是无法计算出来的。那么既然公法线长度已经算出来了,那就说明跨齿数已经有了;既然有跨齿数了,怎么最后一步还来个“由图确定跨齿数”呢?应该第一步就来确定跨齿数才是正确的嘛。

第二、公法线长度与跨齿数并不匹配。小轮的公法线长度,它是按跨两个齿测量计算的,然而确定的跨齿数却是。但是,按跨两个齿测量计算出的公法线长度怎么能跨得上去3个齿测量呢?小轮确定的跨齿数是合理的,但公法线也应按计算才是(跨3个齿的公法线长度应为)。这样,公法线长度与跨齿数才是匹配的,原来计算的是两张皮了。看来书的编者们还不清楚“跨齿数”与“公法线长度”是怎样的关系。

第三、这样计算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还不止是本末倒置的问题,它也是计算方法不合理的问题。其实这种不合理的计算方法不只该书是这样,不少教材、手册和科技书上也是这样计算的。有的教材、手册对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的计算方法是这样表述的:“变位齿轮的公法线长度,等于标准齿轮的公法线长度,加上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的附加量(直齿)或(斜齿)。”给出的计算公式为:

(直齿) (1)

(斜齿) (1)

并且指明公式中的为“标准齿轮的公法线长度”。有些教材、手册虽然没有这样明确的表述,但计算方法却是这样的。该书的例题正是按这种表述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计算方法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文章指出过,但有些人不以为然。为此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写了《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计算的研究与探索》一文,对这种表述的不合理性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并给出公法线长度计算的合理表述。然而由于审稿人的学术水平令人咋舌,再加上有人怕承担责任(因为文章改变了传统的说法),怕得罪人等等原因,因而以种种借口不予发表。欲知详情,请看拙作《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计算的研究与探索》和“附录7”——《是作者“杞人忧天”,还是审稿人对文章讨论的问题不甚了了?——就〈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计算的研究与探索〉一文,作者对 “审稿意见”的评述》两篇文章。

例2、齿轮传动啮合角的大小与强度无关吗?

1985年笔者写的《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一文由于与教材上的观点大相径庭,故该文从1985年5月第一次投稿始,至2003年11月最后一次投稿止,历时18年,投稿10家杂志;哪家杂志也没推倒文章的论点,但哪家杂志也不承认这篇文章是正确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变位齿轮之所以能减小机构尺寸是由于它能制造的小齿轮所致。也就是说是由于齿数的减小所致。而拙文的论点是:只有正传动齿轮才能减小机构尺寸。但机构尺寸的减小并非由于齿数的减小所致,而是啮合角增大使然,与齿数多少无关。两种观点大相径庭,南辕北辙。该文还请某著名教授评审过。我感谢教授的评审,但我对教授的观点实在不能认同。下面对教授的主要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拙文的论点前面说过了:正传动齿轮能减小机构尺寸,但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是由于啮合角增大使然,与齿数多少无关。教授却说:“正传动与提高啮合角是纯几何的啮合关系,与强度无关,即与机构尺寸减小无关。正传动与提高齿廓的综合曲率半径直接相关,这才是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和理论根据。因此文章不正确。正确的观点是:在等接触强度前提下,正传动实现机构尺寸减小的方法之一是提高齿廓的综合曲率半径,这时可降低啮合点的接触应力,提高接触强度。”云云。

教授认为提高齿廓的综合曲率半径可降低接触应力,这样可减小机构尺寸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综合曲率半径是怎样增大的呢?教授没说。其实齿廓综合曲率半径的增大就是通过增大啮合角的方法实现的。请看赫兹公式(弹性力学公式):

(2)

从公式(2)看出,当载荷()和材料(E)确定后,接触点的应力与曲率半径成反比。因此欲降低接触应力则应增大。但从的计算式()知,欲增大则应增大啮合角;但从啮合角的计算式)知,欲增大啮合角则应尽可能地选用大的总边位系数;总变位系数增大了,啮合角就增大了;啮合角增大了,就增大了; 增大了,接触应力就降低了;接触应力降低了,机构尺寸就减小了。拙文的观点正是这样,为什么不正确呢?教授只知道增大可降低,但是怎样增大的,似乎还不甚了了。教授认为“正传动与增大啮合角是纯几何的啮合关系,与强度无关,即与机构尺寸减小无关”,但从上述笔者的分析可知:啮合角与强度不是无关,而是有关;不仅有关,而且还是因果关系。因此教授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实拙文对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已经有理有据地阐述得清楚、明白了。只是由于拙文是对教材上的观点提出异议的,一是有些人对这个问题的确并没有弄明白;二是有人怕承担责任;三是还有心态、学术态度等等问题;故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否定它。但真理终究是真理,真理可不是随便可以否定的。为了使读者更容易接受拙文的论点,我再以教材上接触强度的计算公式说明拙文论点正确性。公式为:

(3)

(该公式见西北工业大学编的《机械设计》修订第五版教材一书)其实公式(3)与公式(2)是一回事,只是公式(3)更能直观地说明问题,故再以该式进行分析和论证。众所周知,两对齿轮比较,它们的k(载荷系数)、(主动轮扭矩)、(齿宽系数)、(齿数比)、(弹性系数) 和(许用接触疲劳应力)都是相同的。不同处只在节点区域系数上。但从的计算式()知,啮合角大则小;从公式(3)知,小则小。这不就是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和理论根据吗?拙文的论点正是这样,为什么不正确呢?然而教授却认为“正传动与增大啮合角是纯几何的啮合关系,与强度无关,即与机构尺寸减小无关”。孰是孰非,本专业的人一看便知。即便不是本专业的人,对此也能理解。从公式(3)可明显看出,的大小与啮合角有关,与齿数多少无关(接触强度与齿数多少无关,这是齿轮强度计算的基本概念)。然而当笔者对教材上的说法提出异议时,有些人(他们都是学者、专家、权威、教授)不能以事论事,不能面对事实,不能面对真理,而是想方设法否定拙文的论点,目的是使文章不能发表,这就不是正确的治学态度和学术态度了。欲知详情,请看①《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②《就〈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一文作者对“评审意见”的不同看法》,③《实事求是说来易,真要做时何其难——谈一篇科技论文稿的遭遇》,④《从专业杂志的两次“退稿理由”看该杂志的学术态度和学术水平》等4篇文章。

例3、“在同模数条件下,减少齿数可以减小机构尺寸”的观点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和《高度变位齿轮不能减小机构尺寸问题的研究》两篇文章于1990年前后笔者曾与某杂志的几位审稿人争鸣了一年半的时间。后者文章说:高度变位传动不论按接触强度还是按弯曲强度计算,也不论齿数多少,机构尺寸都是不能减小的,并给出例题进行验证。然而有的审稿人的说法却让人瞠目结舌。比如,一位审稿人说:“在同模数条件下,减少齿数可以减小机构尺寸。”他引用教材说:“采用正变位可以制造的小齿轮,当传动比一定时,如采用等移距变位传动,两轮的齿数都可以相应地减少,因此也就减小了机构尺寸。”他接着说:“要达到上述目的还需模数相同。如标准出动;变位传动,由知,变位齿轮的尺寸小。这里有个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模数相等呢?从强度的观点出发,在功率相同的情况下,要使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否则正如作者例题所证明的,减少齿数不能减小体积。”

审稿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两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第一、他认为欲减小机构尺寸,两对齿轮的模数应该相等;为使模数相等,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这是他第一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因为没有这样比的,也不能这样比。谁人不知,哪个不晓用好材料能减小机构尺寸?第二、既然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都不相同了,还要模数相等做什么?无需模数相等,也不论齿数多少,就能证明材料好的那对齿轮的尺寸小。这是审稿人第二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这样普通的常识性的错误竟出自某著名高校的一位老师之口,实在令人目瞪口呆。

其实两对齿轮比较,它们的模数应该相等,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是个别的:教材、手册、科技书和不少工程技术人员一般都有这样的观点,只是他(它)们没有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和写出来罢了。但持这种观点的书和人,他(它)们都只是泛泛地议论,并不具体谈他(它)们是怎样使齿数不同的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的。因为这位审稿人实在没有办法使齿数少的那对齿轮的机构尺寸减小了,所以他才道出使两对齿轮模数相等的具体办法。众所周知,这种办法是贻笑大方的。

例4、基圆弧长与公法线长度不能混为一谈

基圆弧长与公法线长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但在手册上的“公法线长度表”中多年来都是将它们混为一谈的。众所周知,公法线长度必然是基圆弧长(这是渐开线性质决定的),但基圆弧长不一定是公法线长度。所以公法线长度具有双重身分,即:它即是公法线长度,又是基圆弧长;而不具备公法线长度功能的基圆弧长,它只是基圆弧长,而没有公法线长度的功能(因为基圆弧长不能测量,公法线是能测量的)。所以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然而手册上的变位齿轮公法线长度表,几十年来都是将不是公法线长度的基圆弧长称为公法线长度的。请看表1:Z=50这个齿轮有6个跨齿数K对应着6个数值,手册称这6个数值都是该齿轮的公法线长度(见表1)。

表1 公法线长度

齿数

跨齿数

公法线长度

50

4

11.0327

5

13.9849

6

16.9370

7

19.8891

8

22.8413

9

25.7934

注:1是从2002年化工出版社修订、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上节选的。

表2 基 圆 弧 长

齿数

变 位 系 数

跨(含)齿数

基圆弧长

50

>︱0.745︱~︱1.804︱

4

11.0327

>︱0.299︱~︱0.745︱

5

13.9849

<︱0.299︱~0.266

6

16.9370

>0.2660~0.936

7

19.8891

>0.936~1.808

8

22.8413

>1.808~2.823

9

25.7934

注:① 表2是笔者根据表1改造的,这样一是合理,二是使用方便。② 绝对值符号内的 数字是负变位系数的绝对值。负变位系数按绝对值选取跨齿数。如则取;如则取,如此而已。③ 变位系数的范围是由下 面的 的公式(4) 计算的。

那么他们是否都是公法线长度呢?笔者验证了:从理论上讲 k=4、k=5、k=6、

K=7对应的都是公法线长度。尽管它们的测量点(量具卡脚与齿廓的切点)除k=6外,并不在齿廓的合理部位,但他们毕竟还在渐开线齿廓上;而k=8、k=9对应的这两条线段的测量点并不在渐开线齿廓上(在齿顶圆之外),不能测量,怎么能称为“公法线长度”呢?所以这两条线段不是公法线长度,而是这个齿轮含8个齿和9个齿的“基圆弧长”。明明不是公法线长度,而教材和手册称它们是公法线长度,这不是“指鹿为马”又是什么呢?

此外,表1中只有跨齿数k而没有变位系数与之对应出现在表中是不合理的。因为的有无和大小(指绝对值)直接影响跨齿数k的多少;而k的多少直接影响公法线长度的合理性及其合理测量。而公法线长度的合理性及其合理测量直接影响齿侧间隙和齿厚精度,

是一根绳上拴着的两个蚂蚱,谁也离不开谁。如果离开了(就像表1那样),一是不合理;二是给表的使用者增添了麻烦。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如表中没有,则这个齿轮合理的跨齿数只能是,其它k及其对应的之值都是不合理的。如表中有

,则该齿轮k=4、k=8、k=9等等才是合理的。须知,表1中的那些k是怎么来的?它们是由公式计算出来的。公式为:

(4)

请看:如果公式(4)中没有x(即x=0),那表1中怎么会有k=4、k=8 、k=9等等之值呢?它只能是k=6嘛。所以表1中没有x是不合理的。那么表1中没有x怎么会给使用者增添了麻烦呢?因为:如表1中有x,则表的使用者根据x的大小,马上就可查出k和它对应的之值了;如表1中没有x,则表的使用者需从“x与k的线图”中由查出k,然后再回到表1中查出k和他对应的之值,这是不是给表的使用者增添了麻烦?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将表1改造成表2的样子(见表2),将“公法线长度”改成“基圆弧长”,使对应出现在表中。这样有对应就合理了,这样就没有“指鹿为马”的弊病了;而且这样表的使用者也大为方便了。可谓一举三得,何乐不为?

然而2005年笔者将《谈谈对〈机械设计手册〉上“公法线长度表”的看法》一文寄给一家创刊很早的杂志时,该杂志认为文章不正确退稿。笔者不服,与之争鸣了两个回合,终因该杂志对问题不理解(有争鸣信为证)作罢。之后笔者又将文章投另家杂志。该杂志对文章的是与非只字未提,只说版面费800元,称将稿件退回,但并未退稿。笔者并不死心,于2006年7月又投一家杂志。该杂志认真负责,请著名高校一位研究齿轮的老教授和某研究所的一位齿轮专家审稿。那位教授的态度还是平和的,他首先承认文章的两点说法是“有意义的”和“有价值的”。但他又讲了两点站不住脚小理由,不同意文章发表。而另位审稿人他对文章的主要论点避而不谈,而只是下断语:什么“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那样做“是不可取的”等等,但他讲不出道理出来。我不服气,提出与二位审稿人争鸣,并寄去了两份争鸣材料。由于刊物的原因,不了了之。欲知详情,请看《谈谈对〈机械设计手册〉上“公法线长度表”的看法》和附在该文后面的“附录”——《科技期刊审稿人应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就〈谈谈对“机械设计手册”上“公法线长度表”的看法〉一文作者对“审稿意见”的评述》两篇文字。

例5、如此表示齿侧有间隙、如此减小、消除齿侧间隙是否有悖于齿轮传动的基本原理?

近年由几位教授合作出版了一部机械学的理论专著。专著上说:“齿轮传动的各种基本型都存在齿侧间隙。减小、消除这些齿侧间隙要靠附加的各种调隙装置来实现。”接着,该书讲了两种调隙方法:即径向调隙(轮齿径向位移,即微量减小中心距)和轴向调隙(即采用变齿厚齿轮)。在讲径向调隙时,为了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径向调隙的实质,该书给出调隙示意图(见图6——1渐开线齿轮副的侧隙及消除方法)。但这个图不论从哪方面说,

从哪个角度讲,它都是说不通的。众所周知,齿轮传动分度圆有3个位置:① 分度圆相切(这是标准传动,也是高度变位传动);② 分度圆分离(这是正传动,即正角度变位传动);③ 分度圆相交(这是负传动,即负角度变位传动)。图6——1的左侧显然是标准传动,因为分度圆相切(该书指明r为分度圆半径)。但是,分度圆相切齿侧是不能有间隙的,因为这样不符合齿轮传动的“无侧隙啮和条件”——齿轮传动的理论分析和计算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所谓“无侧隙啮和条件”是指轮齿在啮合区的工作齿廓和非工作齿廓都处于接触状态。而图6——1的非工作齿廓显然没有处于接触状态,这是不合理的。当然,“无侧隙啮合”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齿侧是有间隙的。但这间隙很小,是用公差保证的。尽管齿侧实际上是有间隙的,但在理论分析和计算时仍需满足“无侧隙啮合条件”。因此,分度圆相切表示齿侧有间隙是不合理的。

另外,众所周知,标准齿轮分度圆齿厚(S)与齿槽宽(w)相等,即S=W;而变位齿轮的SW,这是变位齿轮与标准齿轮的根本区别。而图6——1的分度圆齿厚显然与齿槽宽不相等了,因此这显然不是标准齿轮了。然而明明是一对标准齿轮传动,并未进行变位,怎么由于调隙,一下子就成了变位齿轮了呢?所以这样表示齿侧有间隙和这种调隙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当然,齿侧间隙是可以表示出来的,但不能是分度圆相切,而是分度圆分离。分度圆分离表示齿侧有间隙是合理的,分度圆相切表示齿侧有间隙式不可以的,因为这样,问题就说不通了。

再看图6——1的右侧——分度圆相交了。分度圆相交是什么传动?是负传动,只有负传动分度圆才会相交。然而明明是一对标准齿轮传动,并未进行负变位,只是由于调隙(微量减小中心距),一下子就变成负传动了,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所以,图6——1不论从哪方面说,从哪个角度讲,他都是说不通的。而且微量调节中心距的距离在技术上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齿侧间隙很小,企图微量减小中心距来达到减小、消除 齿侧间隙的目的谈何容易!就算理论上可行,结构也太复杂了。与其这样,还不如将齿轮报废,从新制造齿侧间隙合适的齿轮来得合算;何必用“爱国者”打蚊子呢?还有,就算用减小中心距的办法减小、消除了齿侧间隙,那齿顶径向间隙(标准值c=0.25m)怎么保证呢?所以这种方法不论从理论上还是技术上讲都是难以行得通的。

例6、对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如何解释?

大家知道,对变位齿轮跨齿数的选择,教材、手册大都给出两种方法:一种是用公式计算,一种是查图表。但不论用公式计算也好,还是查图表也罢,它们的结果都应该是一样的。比如对同一个变位齿轮,用公式计算k=5,那么用查图表法确定的跨齿数也应该是k=5才对。然而让人不解的是,就在同一本教材或同一部手册上,用它给出的公式计算和它给出的图表查取,它们的结果有的是不一样的。有的相差一齿,有的则相差二齿,有的甚至相差还多;这说明不是公式不合理,就是图表有问题;或者它们都有问题。然而教材、手册的编者们似乎尚不知在他们编写的教材、手册上竟有这样的事发生。于是就在同一本教材或同一部手册上出现了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有人可能问了:“你举例说明哪本教材和那部手册上有这种情况?我不用举例,只要你认真看看教材和手册就知道了。教材、手册是经常修订、再版的,但这种情况却多年存在于教材、手册上。然而当有人对教材、手册上的某个论点、概念、说法、作法等提出异议时,有些审稿人往往不能面对事实,不能面对真理,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而是想法设法否定他人的文章。有时甚至用给作者出难题的办法达到文章不登的目的。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了。欲知详情,请看《变位齿轮跨齿数计算公式的合理选择》和附在该文后面的“附录”——《何必在毫无意义的问题上下大功夫呢?——就〈变位齿轮跨齿数计算公式的合理选择〉一文作者对“审稿意见”的评述》两篇文字。看了它们,您就知道有些审稿人是怎样的一种心态了。

下面谈谈感想。上面举了6个例子,其实例子是很多的。有人对我写这些东西是有看法的:“这个人怎么这样不谦虚呢?”何谓“不谦虚”?有些人认为:“你一个 ‘马尾儿穿豆腐——提不起来的人物’竟敢指出教材上的某个观点不成立,这就是不谦虚嘛。”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对专家、学者的观点谁都可以质疑。问题是首先看看质疑者的观点有无道理,而不是先看他的学术地位如何。只要质疑者的观点是对的,不管他是什么人都要承认。陈景润院士原来只是个厦门大学的图书管理员,他看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写的《数论》里边有不妥之处,因而写信给华老。华老认为是个人才,于是调入“数学研究所”,结果陈成为世界著名的数学家。要按世俗之见:你一个图书管理员(虽然是学数学的),还敢指出著名数学家的著作有何不妥之处,太不自量力了吧?“不谦虚”的另一种情况是说自己错了也不承认,强词夺理地进行诡辩。笔者并不是这样。笔者对问题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是一说一,是二说二;实事求是地,源源本本地摆事实,讲道理,怎么能说是“不谦虚”呢?再说,既然两种观点截然相反,针锋相对,那么争鸣的一方就要向对方的论点发起攻击,驳倒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到“四平八稳”“面面俱到”。其实这跟打仗的性质是类似的。战场上厮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生命,学术争鸣是要将对方的论点驳倒,使对方张口结舌,无话可说。在这种情况下做到不使对方反感那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有学术地位的人更是如此)。既然要讲理嘛,那就不能讲客气。有人假谦虚:什么“我对某某不懂啦,水平不高啦”等等虚假套话。既然不懂,怎么还说人家的观点不对呢?这是虚伪嘛。过去有句名言叫:“当堂不让父。”是说父子对簿公堂时,儿子对父亲都不能谦让,否则就别对簿公堂。父子尚且如此,何况他人?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创造社”的郭沫若,郁达夫等与鲁迅打口水战时,双方都没有什么谦虚可言。

要说不谦虚,的确有些人是不谦虚的。笔者对教材上的某个论点提出异议的一篇文章,18年谁也没驳倒它,但至今不能发表。请问:这些审稿人是谦虚的吗?为什么我对教材上的某个论点提出异议就是不谦虚呢? 其实那些学者、专家、权威、教授都不是谦虚不谦虚的问题了,而是能不能面对事实,能不能实事求是,敢不敢面对真理的问题了。这已是学术态度端正与否的问题了。“你这样做会得罪人的。他们看了你写的这些东西能高兴吗?”我知道我这样做会使有些人不高兴。其实我也不想、不愿这样做。这也是走投无路的无奈之举。1985年我那篇《论正出动齿轮机构要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的文章,那是一字一本地讲道理的,没有涉及任何人,结果如何?不是投稿18年都不能发表吗?有位教授级高工看了我这篇文章后,他认为能推倒我的论点;但后来怎么也推不倒,没办法了,说什么:“你这是钻了教材上的一个空子。”众所周知,“钻空子”是贬义词。教材上已讲了多年的一个论点,我对它提出异议,怎么就成了“钻空子”了呢?再说,我对教材、手册提出异议的文章不止这一篇,难道它们都是“钻空子”?!这明显流露出这位教授级高工不正的心态。还有位名气不小的教授,当他得知我那篇投稿18年都不能发表的文章的遭遇后,不但没表示同情,反而指桑说槐,说我写那篇文章是“惹是生非”。我很奇怪,他都没看过我那篇文章,怎么对这篇文章这样反感呢?竟说出“惹是生非”这样不堪入耳、不堪入目之言词呢?有人对传统的观点提出异议这是好事嘛,为何说是“惹是生非”呢?一篇文章投稿18年都不能发表,其原因从这二位的“心态”上是不是也能看出一些端倪来呢?有人对传统的观点提出异议,本应抱着欢迎、感到新奇的态度:看看是什么问题,有无道理。如有道理,就应实事求是地承认它;如无道理,就有理有据的将它推倒,这才是正确的作法(笔者欢迎、感谢推倒拙文论点的人)。然而有些人的心理……

那么这事该怎么办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不(少)说为佳”?如果都抱这种态度,都怕得罪人,都怕别人不高兴,那市场上的假药、假酒、注水肉等等假货和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伪科学等等都不该揭发、揭露、处罚和批评了。因为揭发、揭露、处罚、批评他们,都会得罪他们的,他们都会不高兴的。请问:这是什么逻辑?诚然,有些书上有不成立的论点,错误的概念,不合理的说法等等,书的编著者没有造假的故意(假货制造者,搞伪科学者等等,他们是故意造假,坑骗消费者,欺骗人民。而书上的错误是编著者认识上的问题,性质是不同的)。但是,客观上误人子弟,给莘莘学子和人们错误的知识和概念,这对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是有害的,因此应该澄清和纠正。使莘莘学子知道这样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应该是怎样的。对作了澄清和纠正工作的人本应予以肯定才是。然而由于学术风气严重不良、不正、腐败和社会上的种种偏见,作了这样工作的人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到处碰壁:非难、歧视、指责、挖苦、不良的揣测接踵而至。一篇文章投稿18年,哪家杂志也没推倒它的论点,但哪家杂志也不承认文章是正确的,有人反而说作者是“钻教材的空子”,是“惹是生非”,是“不谦虚”。是作者“钻空子”, “惹是生非”,“不谦虚”,还是有些人的“心态”有问题?

其实文章的遭遇,说穿了,就是学术风气不正乃至腐败所致的另一种学术上不易觉察的表现形式罢了。何也?因为他是审稿人,他说文章不正确,不发表是理所当然的。而实际上是有些审稿人假审稿之名 ,行掩饰、掩盖错误之实。目的是维护某些人(包括他们自己)的权威和声望。不论是“同病相怜”也好,还是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等等也罢,这种做法都是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背道而驰的。有的文章不能发表,并不是文章不正确,也不是文章没有学术价值,而是学术风气不良不正乃至腐败所致(也与学术机制不良有关)。这才是有些文章往往不能发表的真正原因。

今天我向学术界的领导和知名学者呼吁、请教:教材、手册上有不成立的论点,错误的概念,不合理的说法等等能不能写文章指出?也就是说,对教材、手册上的论点、概念、说法等等能不能提出异议?如能,为何这样的文章不能发表?不能出书(我曾想出书,但都被出版社以种种借口拒绝)?是“为尊者讳”吗?(我们这个民族向来是有这个传统的:即便“尊者”错了也不能说,怕影响他的权威和声望。于是就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为其错误进行掩盖、掩饰、开脱、辩解;甚至以错为是,颠倒黑白)是怕承担责任吗?是怕得罪人吗?……如果是这些,那就不是正确的学术态度,不是正确的办刊宗旨,不是正确的出版方针。如果不是这些,那又是什么呢?

满纸是非言,一肚窝憋气!

不知原委者,孰解其中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87ef8d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6a.html

《科技工作者应该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术作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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