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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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本文考察台湾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比较台湾民法体系与大陆民法体系的具体条例及内容的差异。通过介绍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以期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标签: 台湾民法 立法体系 内容差异 立法借鉴

民法的法源大体可以分为为法律、习惯及法理;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法。以上三者是民法的直接法源。民法的间接法源主要有判例及学说。台湾现行民法典源于1930年制定于中国大陆的版本。台湾民法最新修订于2015610日。本文将结合制定法及判例学说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民法总则

第一编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法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力之行使。

如诚信原则为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都应当贯彻适用。第一方面法例一共有5条,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的发源,使用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限、使用文字之准则、以文字为准、以最低额为准等5大法例。

1.权利主体,

民法传统观点认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给付,不生清偿的法律效力。这种价值判断注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强调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于交易安全。同样地,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之损失,不负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2.权利客体,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台湾民法中,物的定义谓有体物及物质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如电力)。要求物权的标的物特定,使物便于公示,产生公信的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3.权利变动

1)权利的变动与法律事实,

台湾民法将其分为权利主体、客体和效力的变更。效力变更,比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5227d3a5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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