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会计制度54361796
发布时间:2020-05-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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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92)财会字第67号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
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 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
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
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
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
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
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
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
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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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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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 | | |页‖顺序| | |页
|编 号| 名 称 | ‖ |编 号| 名 称 |
号 | | |数‖号 | | |数
---|---|------------|-‖--|---|-----------|-- | |一、资产类 | ‖32|209| 其他应付款 |
1 |101| 现金 | ‖33|211| 应付工资 |
2 |102| 银行存款 | ‖34|214| 应付福利费 |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 ‖35|221| 应交税金 |
4 |111| 短期投资 | ‖36|223| 应付利润 |
5 |112| 应收票据 | ‖37|229| 其他应交款 |
6 |113| 应收帐款 | ‖38|231| 预提费用 |
7 |114| 坏帐准备 | ‖39|233| 待扣税金 |
8 |115| 预付帐款 | ‖40|241| 长期借款 |
9 |119| 其他应收款 | ‖41|251| 应付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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