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标准(1)

发布时间:2020-01-01 15:00: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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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标准(1)



昌吉回族自治州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以村为单位的美丽乡村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标准电压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T 2777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通则

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L 493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58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建标 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美丽乡村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3.2 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庄。

3.3 自然村 自然居住形成(构成)的村落或村民小组所在地。

3.4 绿色农房 指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新型农村住宅

4 总则

4.1 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2 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4.3 务管理民主规范,村民参与积极性高。

4.4 集体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品质提升。

5 村庄规划

5.1 规划原则

5.1.1 因地制宜

5.1.1.1 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

5.1.1.2 村庄规模较大、情况较复杂时,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村庄设计等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5.1.2 村民参与

5.1.2.1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征求意见,并宣讲规划意图和规划内容。

5.1.2.2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内容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5.1.3 合理布局

5.1.3.1 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观、和谐,配套完善

5.1.3.2 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科学布局,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

5.1.4 节约用地

5.1.4.1 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5.1.4.2 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布局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

5.2 规划编制要素

5.2.1 编制规划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村庄管理的总体要求。

5.2.2 统筹村民建房、村庄整治改造,以及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

5.2.3 确定村民活动、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5.2.4 确定村域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布局、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等。

5.2.5 确定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2.6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确定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

5.2.7 确定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灾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应经相关程序确定搬迁方案。

5.2.8 加强区域及村庄内部的绿地、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载体有机融入村庄内部,与村庄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结合,共同构建乡村绿色开放空间。

5.2.9 确定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对符合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应提出申报要求。

5.2.10 规划图文表达应简明扼要、平实直观。

6 村庄布局

6.1 村庄布点原则

6.1.1 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耕作半径,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村民生活的需求。集中建设的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500人或100户。

6.1.2 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6.1.3 应符合上位规划,与上位规划中的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空间管制要求相符合。

6.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6.2.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应避开各类保护区,噪声源、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区,应避开风灾、雪灾、地震断裂等灾害影响地段,以及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工业污染后的用地禁止作为村庄建设用地。

6.2.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公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6.2.3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较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他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7 村庄建设

7.1 基本要求

7.1.1 村庄建设应按规划执行。

7.1.2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建筑卫生、安全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农房。

7.1.3 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7.1.4 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安装。

7.1.5 逐步实施危旧房的改造、整治,继续推进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

7.2 基础设施

7.2.1 道路

7.2.1.1 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道路硬化率达100%

7.2.1.2 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7.2.1.3 村主干道应按照GB5768.1GB568.2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村口应设村民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

7.2.1.4 利用道路周边、空余场地,适当规划公共停车场(泊位)。

7.2.1.5合理配置照明路灯,主要道路亮灯率≥50%,宜使用节能灯具。

7.2.2 桥梁

7.2.2.1 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保护古桥。

7.2.2.2 维护、改造可采用加固基础、新铺桥面、增加护栏等措施,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7.2.3 给水

7.2.3.1 应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

7.2.3.2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平原地区≥85%,丘陵地区≥80%,山区和人口居住分散地区≥75%

7.2.3.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7.2.3.4 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7.2.3.5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

7.2.3.6 供水管网应结合村庄道路及其他管线综合考虑,合理布置。

7.2.4 排水

7.2.4.1 排水体制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雨水、雪水顺道路边沟排入周边河道或灌渠。

7.2.4.2 排水管网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宜采用重力流方式,统一布置。

7.2.4.3 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可采用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或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并定期维护,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70%

7.2.5 生活垃圾处理及改厕

7.2.5.1 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7.2.5.2 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垃圾收集容器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

7.2.5.3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7.2.5.4 村庄不宜建设卫生填埋场。

7.2.5.5 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卫生应符合GB19379的要求。

7.2.5.6 合理配置卫生公厕,每村至少1座,按GB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公厕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7.2.5.7 村内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7.2.5.8 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按照GB/T27774的要求组织进行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7.2.6 供电

7.2.6.1 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应符合DL/T 5118的要求,电压等级应符合GB/T156的要求,供电应能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7.2.6.2 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

7.2.7 供热

7.2.7.1 结合当地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宜采用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的方式。

7.2.7.2 当以燃煤为热源时,要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合理确定供热半径。

7.2.7.3 锅炉房宜位于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降低烟尘对环境的影响。

7.2.8 供气

7.2.8.1 根据当地气源条件,可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沼气等。

7.2.8.2 供气方式可采用集中供气或分散供气或集中与分散供气相结合的方式

7.2.9 通信

广播、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划、安全有序;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设。

7.3 住宅建筑

7.3.1 贯彻一户农牧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规模应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

7.3.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用地面积的50%。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少于80㎡,根据村民的意愿和经济状况做适当的增加。

7.3.3 住房建设应符合《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1-2012)。

7.4 农业生产设施

7.4.1 结合实际开展土地整治和保护,适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按GB/T30600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7.4.2 开展农田水利设施治理,防洪、排涝和灌溉保证率等达到GB50201GB50288的要求;注重抗旱、防风等防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配备,确保行洪通道不被侵占,保持通畅。

7.4.3 结合产业发展、配备先进、适用的现代化农业生产设施。

8 生态环境

8.1 环境质量

8.1.1 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GB3095GB3096GB5618中与当地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

8.1.2 村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应达到GB3097中与当地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

8.2 污染防治

8.2.1 农业污染防治

8.2.1.1 推广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采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按照GB4285GB/T8321的要求合理用药。

8.2.1.2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有机肥、缓释肥;肥料施用符合NY/T486的要求。

8.2.1.3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可按HJ588的要求进行;农药瓶、废弃塑料薄膜、育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时处理;农膜回收率≥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0%

8.2.1.4 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8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水产养殖废水应达标排放。

8.2.2 工业污染防治 强化农村工业企业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村域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100%

8.3 生态保护与治理

8.3.1 对村庄山体、森林、草原、湿地、水体、植被等自然资源进行生态保育,保持原生态自然环境。

8.3.2 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技术按GB/T16453的要求执行;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

8.3.3 开展荒漠化治理,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范采砂、取水、取土、取石行为。

8.3.4 GB50445的要求对村庄内坑塘河道进行整治,保持水质清洁和水流通畅,保护原生植被。岸边宜种植适生植物,绿化配置合理、养护到位。

8.3.5 改善土壤环境,提高农田质量,对污染土壤按HJ25.4HJ25.4-2014)的要求进行修复。

8.3.6 外来物种引种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8.3.7 清洁能源使用 应科学使用并逐步减少木、草、秸秆、煤炭等传统燃料的直接使用,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沼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比例≥70%

8.4 村容整治

8.4.1 村容维护

8.4.1.1 村域内不应有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现象,水体清洁、无异味。

8.4.1.2 道路路面平整,不应有坑洼、积水等现象;道路及路边、河道岸坡、绿化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

8.4.1.3 房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建材、柴火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8.4.1.4 按规划在公共通道两侧划定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红线,不得违章占道和占用红线。

8.4.1.5 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村庄内无乱贴乱画乱刻现象。

8.4.1.6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 边生活环境。

8.4.1.7 规范殡葬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行规范,无乱埋乱葬现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生态安葬。

8.4.2 环境绿化

8.4.2.1 村庄绿化宜采用本地果树、林木、花草品种,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与当地的地形地貌相协调。

8.4.2.2 村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8.4.2.3 庭院、屋顶和围墙提倡立体绿化和美化,适度发展庭院经济。

8.4.2.4 古树名木采取设置围护栏或砌石等方法进行保护,并设标志牌。

9 经济发展

9.1 基本要求

9.1.1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三产结构合理、融合发展,注重培育惠及面广、效益高、有特色的主导产业。

9.1.2 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培育特色村、专业村,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长5%

9.1.3 村级集体经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满足开展村务活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9.2 产业发展

9.2.1 农业

9.2.1.1 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9.2.1.2 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及新种养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精细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业特色品牌。

9.2.1.3 发展现代林业,提倡种植高效生态的特色经济林果和花卉苗木;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下经济模式,促进集约化、生态化生产。

9.2.1.4 发展现代畜牧业,推广畜禽生态化、规模化养殖。

9.2.1.5 水资源丰富的村庄,发展现代渔业,推广生态养殖、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

9.2.2 工业

9.2.2.1 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手工制作等产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9.2.2.2 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防止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

9.2.3 服务业

9.2.3.1 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休闲产业,配备适当的基础设施。

9.2.3.2 发展家政、商贸、美容美发、养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务业。

9.2.3.3 鼓励发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农产品流通、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10 公共服务

10.1 医疗卫生

10.1.1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60m2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

10.1.2 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0.2 公共教育

10.2.1 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划要求。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分别符合GB/T29315、建标109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

10.2.2 普及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95%;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巩固率≥93%

10.2.3 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渠道加强村民普法、科普宣传教育。

10.3 文化体育

10.3.1 基础设施

10.3.1.1 建设具有宣传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文化活动场所,行政村建有图书阅览室、广播室、文化室。

10.3.1.2 建设篮球场、室外健身路径、乒乓球案等体育活动设施。

10.3.1.3 少数民族村能为村民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书刊、电子音像制品。

10.3.2 文体活动

10.3.2.1 定期组织开展民俗传承、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体比赛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每年开展活动场次不少于12场。

10.3.2.2 依托农村文化能人,建设文化大院,方便农牧民群众就近就便享受文化服务。

10.3.3 文化保护与传承

10.3.3.1 加强对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的保护和整修。

10.3.3.2 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农业文化、口头语言等乡村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

10.3.3.3 挖掘村庄历史文化遗存,打造民俗风情、典故传说、名人文化、祖训家规等乡村特色文化。

10.3.3.4 建立乡村传统文化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名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

10.4 社会保障

10.4.1 村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5%。鼓励建设农村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

10.4.2 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村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50%。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集中供养能力≥30%

10.4.3 村民享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95%,逐年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10.4.4 被征地村民按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10.5 劳动就业

10.5.1 加强村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公民。

10.5.2 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维权等权益保护活动。

10.5.3 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10.6 公共安全

10.6.1 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建立相应防灾和避灾场所,并按有关要求管理。

10.6.2 应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10.6.3 农村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039的要求。

10.6.4 农村用电安全应符合DL493的要求。

10.6.5推进“法治乡村”和“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整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力维护村庄稳定。

10.6.6 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应急响应迅速有效,有条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10.7 便民服务

10.7.1 建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村便民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等服务,每一事项应编制服务指南,推行标准化服务。

10.7.2 村庄有客运站点,村民出行方便。

10.7.3 按照生产生活需求,建设商贸服务网点、供销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推行电子商务。

11 乡风文明

11.1 组织开展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疆精神、民族团结、依法治州、时事政策等宣传教育。

11.2 深入开展文明村、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星级文明户参评率达100%,达标授牌率≥80%

11.3制定并实施村规民约,倡导崇德向善、勤劳致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的文明乡风、优良家风。

11.4 培育新乡贤文化,每村每年选树1-3名先进典型进行宣讲。

11.5 开展“风尚新美、环境秀美、生活富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村民摒弃陋习,培养健康、文明、生态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12 基层组织

12.1 组织建设

应依法设立村级基层建设,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兵连及其他民间组织。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村级组织星级化、“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

12.2 工作要求

12.2.1 遵循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12.2.2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和村规民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务、事务、政务阳光运行,接受村民监督。

12.2.3 具备协调解决纠纷和应急的能力。

12.2.4 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的档案记录。

13 长效管理

13.1 公众参与

13.1.1 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等方式,保障村民参与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13.1.2 村民可通过村务公开栏、网络、广播、电视、收集信息等形式,了解美丽乡村建设动态、农事、村务、旅游、商务、防控、民生等信息,参与并监督美丽乡村建设。

13.1.3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13.2 保障与监督

13.2.1 建立健全村庄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制度,落实资金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13.2.2 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13.2.3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美丽乡村的建设与运行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e30bb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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